商家违规私自收受人民币 台金融部门11月起开罚

2011-07-29 15:16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王思羽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湾“外汇局长”林孙源28日表示,台“央行”已印制“人民币请兑换为新台币”宣传手册,盼大陆赴台观光人士、本地店家遵守。未来3个月,“央行”将加强宣导,宣导期满后,将协同警察机关加强查缉。

  陆客个人游启动,台湾部分商家公然收受人民币,“央行”28日表示,若接获检举,就会针对违法商家立即开罚,并没入已收受的人民币。11月起“央行”更将协同警察机关主动查缉。

  林孙源表示,这项规定不是冲着人民币而来,而且不只是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在台湾都不能用,“在台湾就是用新台币”,如有商家以人民币当交易媒介,就是触法。

  “央行”表示,主要是近期接获通报,有商家为赚陆客钱,不只公然收受人民币,甚至公然贴出“欢迎使用人民币”的告示;行库主管说,如果“央行”再不管,恐将影响金融秩序。

  此外,“央行”表示,开放陆客个人游后,向台银申请外币收兑业务的商家增加不少,截至28日为止,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外币收兑处共有186家,涵盖大饭店、连锁百货业者,以及知名艺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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