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14日公布了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修改,以进一步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规对QFII境内证券投资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在投资额度管理方面,外汇局规定,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投资额度上限可超过等值10亿美元。
在账户管理方面,外汇局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复文件,并按照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托管人或境内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与外汇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在汇兑管理方面,外汇局规定,合格投资者可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分期、分批汇出本金和收益。合格投资者每月汇出资金(本金、收益)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底境内总资产的20%。
其中,开放式中国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行按周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或汇出。每月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底基金境内总资产的20%。
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本金,应持书面申请(含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说明等)、《外汇登记证》原件等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并相应调减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托管人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