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12日电(记者 魏晞)中国人民银行6月12日表示,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已经确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自此全面铺开。
2012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放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对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12日表示,六部委联合审核下发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已正式公布。名单下发后,境内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依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强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所获得的人民币资金不得存放境外。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和审慎监管规定,依托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加强审核,切实防范风险。六部委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强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