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裁选举由小范围磋商产生
IMF总裁由欧洲人担任已经成了一种惯例。原则上,IMF总裁应由执行董事会推选产生,也就是说,每个执行董事均有权向基金组织推举一名候选人,然后通过理事会投票表决产生。
但是,历任总裁遴选均是通过小范围磋商等非正式投票方式产生。遴选程序是:IMF执行董事会24名执行董事均有权提名总裁候选人,然后由执董会成员对总裁候选人进行讨论。一轮讨论不够再讨论一轮。当获得多数执行董事同意时,总裁即当选。比如,2007年卡恩当选IMF总裁时,代表美国的执董表态支持卡恩,然后获得了来自欧洲的执董的同意,卡恩即告当选。
因此,这种非正式投票方式被许多国家所诟病。它既不是票决机制,也不是完全的磋商机制。从投票角度看,历次总裁选举无论是在执行董事会还是在理事会都没有投过票。从磋商角度看,IMF协定第4条、基金理事会制订的细则及执行董事会制订的规则和规章均要求在决策时,作为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的总裁应努力争取各成员国达成“共识”。然而,历届总裁都只在执董会内少数执行董事间小范围内“磋商”产生,并没有充分征求广大成员国的意见。
基金组织决策权力配置不平等
IMF是一个国际性金融机构,但其决策权力配置极不平等。IMF的决策主体由三个机构或职位构成:基金理事会、基金执行董事会、基金总裁。65年来,这三个机构或职位均被发达国家所控制。
基金理事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投票权绝大多数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IMF规定:认缴了相应份额的成员国即可获得250个基本投票权。在此基础上,如果成员国每向基金组织认缴10万个特别提款权的基金份额即增加1票,形成加权投票权。一个国家的投票权由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组成。
富国钱多,因此在理事会拥有更多的加权投票权,从而拥有更多的投票权。如欧洲国家占有36%的投票权,美国17%,西方七国45.43%,所有发达国家总共超过60%。
投票权在IMF决策机制中作用巨大,基金组织的主要政策和业务决定都需要多数票通过,有些重大问题还需要达到规定的多数票方可通过,比如份额的调整和特别提款权的分配等事项,需经理事会85%的多数票通过;使用资金的决定需要经理事会70%的多数票通过。
掌握了绝大多数投票权,就掌握了基金理事会。
基金执行董事会由主席(同时也为基金总裁)和24位执行董事所组成,是基金的执行机构。除10任主席来自欧洲外,24名执行董事也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其中,欧洲就占了9位。掌握了三大决策机构,就等于掌握了IMF的最终决策权,发展中国家在IMF的决策中基本被边缘化。
基金组织侵蚀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任何一个国际组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IMF的决策权力配置和决策体制是建立在由基金份额量决定的投票权力基础上的。因此,IMF更像一家股份公司,谁占有的股份多,谁的支配权就大。目前,发达国家占据着IMF绝对多数投票权,成了IMF的实际“控股股东”。
由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占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权,其结果导致基金组织内所有重大决策,包括基金规模、黄金销售、汇率安排、资源分配、债权人地位补偿等事务的最终决定权都集中在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少数成员国手中。IMF实际成了他们控制其它不发达国家和干涉他国内政的工具,使得国际法所倡导的主权平等原则被弱化。如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借援助之名,IMF对印尼主权进行了干预,最终导致了苏哈托政权的垮台。
提升国力乃问鼎总裁之路
发达国家主宰IMF的背后实质是他们财大气粗。IMF成立之初,发达国家凭借其财力设计了不合理的游戏规则。他们也知道加权投票制不合理,但他们追求的就是这种不合理,从而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在基金组织中的边缘化。因此,要想改变不合理的决策机制,在国际经济事务决策中起应有的作用,关键是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
65年来,IMF总裁选举首次出现白热化,这说明全球经济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新兴经济体经济总量在持续增加,与欧美经济总量的差距在不断缩小。新兴经济体要求改革国际经济秩序、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订和打破发达国家垄断国际组织的呼声越来越高。基金总裁争夺战和基金组织改革就是这些呼声中的一个强音而已。
随着发展中国家财力增强和有些发达国家财力下降,发展中国家通过增资获得更多的加权投票权,从而扩大在基金组织中的话权语已成必然趋势。但是,利用其在基金组织中的垄断权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基金组织中的力量增强也会横加阻挠,不会轻易失去对基金组织的控制力;同时,发展中国家毕竟财力有限,过快增资对本国发展得不偿失。
新兴经济体能挑战总裁职位,是新兴经济体经济快速成长的结果;新兴经济体要拿下总裁职位,更需要强大的经济后盾。因此,沉下心来发展民族经济,增强综合国力更是当务之急。
在新兴经济体经济总量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他们之间加强合作更显重要。新兴经济体要想在IMF中获得与其不断增长的经济相衬的参与权和话语权,必须加强合作与协调,单打独斗不会取得成功。(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