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地震保险设计中日本政府担当最后保障重任
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家,每次强烈地震后,无论灾难多么巨大,损失多么惨重,人们还是一次次重建自己的家园,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这其中,地震保险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地震保险并非指所有在地震后能够得到理赔的保险种类,比如很多寿险并无地震除外的免责条款,能够在地震导致的事故中得到理赔,但它只遵循普通的商业保险规则,并非我们要讨论的地震保险。地震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政策性保险,它的目的不是为了足额弥补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而是为了让国民在遭遇巨大灾害后能迅速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生活。
为了降低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日本早在1966年就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并颁布了相关法律,明确将地震保险的保险事故限定为因地震、火山喷发及由此引发的海啸而造成的火灾、损坏、掩埋及流失。
广义的日本地震保险包括企业财产地震保险和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两部分,其中企业财产地震保险仅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以纯商业的方式经营,再保险依靠国外再保险公司。由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有限,所以,日本财产保险公司配合再保险公司实施了“限制补偿条款”,依保险金额限制地震损失的补偿金额,不足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保险。这次日本大地震就有可能导致国际再保险市场费率上升。
受到大家关注的通常是具有强烈政策性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运作、共同分担责任。具体操作的模式是日本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成立日本地震再保险机构。依据《地震保险法》,由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住宅地震保险后,再给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承保,而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再以超额损失再保方式转分保给政府。原则上,如发生大地震,理赔金额在750亿日元以下,全由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如在750亿日元至8100亿日元之间,则由各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各负担一半;如在8100亿日元以上至41000亿日元之间,则由日本政府负责95%,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5%。当发生巨大地震灾害时,政府将承受大部分的再保险责任,因而在整个制度设计中政府担当着最后保障的重任。
日本地震保险在创设之初是强制附加于住宅综合保险和店铺综合保险的,后经过数次修改,改为附加于火灾保险,但在投保时必须向投保人询问是否加入的自愿投保方式。日本因此建立了科学公正的住宅抗震性能评价体系,使地震保险费率根据其所在区域、房屋构造及年限、抗震等级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当事故发生后,理赔金额会根据保险标的大小及保险事故造成损害的程度来确定,且不能超过一定限额,充分反映了地震保险设立的目的。
各国地震保险机制中的共同特点
地震保险的目的是积累地震赔偿基金,为灾后复建提供资金。不仅仅是日本,世界还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地震保险机制,比如美国、新西兰、我国台湾地区等等。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概括起来都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1、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
各国都以专门立法或保险法的特别条款等形式在法律上确立了地震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是对运作模式、损失分摊机制、保障范围、政府支持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划,这样地震保险制度才能在灾难来临时有条不紊地得以运转。如日本的《地震保险法》、《地震保险法律实施令》、《地震保险法律实施规则》,新西兰的《地震保险委员会修正案》等。
2、政府对地震保险制度提供支持。
地震属于巨灾风险,具有灾难大、范围广、概率低等特征,通常一次中强度的地震就可以使一个地区大部分的建筑物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地震危险对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构成巨大挑战,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仅凭商业保险公司一己之力,很难承受这样的风险。因此地震保险必须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在政策和资金上应给予大力支持。如日本政府参与到地震保险的再保险体系之中,一同分担地震带来的风险;新西兰政府在自然灾害基金和再保险无法完全填补地震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3、遵循商业保险的经济原则。
虽然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但承保地震保险并不是让保险公司去对抗大地震,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科学设计产品,灵活运用附加险、费率、最大保险限额、免赔额、再保险等商业手段有效地补偿地震造成的部分损失,是一种高效的灾后重建的资金筹措模式,能使灾区更快地实现社会生活的平稳运行。
地震保险机制可以弥补我国救灾机制的缺陷
近年来频频发生地震、雪灾、大旱、台风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给我国带来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为重建灾区,我国通常采取财政紧急拨款、社会募捐等多种方式来筹集资金,而商业保险赔付却十分匮乏。对比我国全民动员的灾难救助机制,地震保险机制显现出一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1、事前防范、从容不迫。
日本通过立法对地震保险的运行模式、投保方式、承保范围、地震保险基金等各个方面作出了权威稳定的规定,并且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和合理的商业安排使灾难救助资金到位、责任明晰、程序规范,让国家和社会在面临重大灾难的时候能做到从容不迫。而我国仍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灾害管理和救助,政府习惯了救火员的角色,然而对巨大损失而言,这种临时性的补偿是杯水车薪,通常只能解决灾民的生存问题,而发展资金往往得不到保障。对整个国家而言,由于政府充当了最大的救济者,一旦遭到大的自然灾害,国家就面临着沉重的财政负担,甚至面临着“挖东墙,补西墙”的尴尬。
2、市场化、专业化、高效率。
对比传统的政府财政和社会慈善救助模式,地震保险的市场化和专业化机制使其更有效率。我国的救助模式在救灾中可能效率很高,但行政色彩浓厚,分任务下指标捐款的做法普遍存在,存在强制性成分;且容易出现剩余资金处置、管理等问题,救灾资金的运用效率受到限制。如我国的汶川大地震在救助过程中就报道过多起类似挪用救灾物资、挪用救灾资金的事件。
3、多重力量对抗灾难、国内国际分散风险。
地震保险通过个人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义务、政府担当坚强后盾的机制有效地将个人、企业、政府三重力量结合在一起,共同对抗地震。有助于避免个人过分依赖政府和慈善基金,不重视灾前的自我防范。此外,地震保险还可以通过发行巨灾债券、海外再保险等方式将风险分散到国际,使巨灾造成的影响消减到最弱。而我国的救助模式往往导致灾民过分依赖政府和慈善机构,且使灾难风险过分集中。
中国也属于地震多发国家之一,地震造成的损害严重影响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汶川地震就暴露了我国巨灾应对机制的缺陷。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的单行法律和配套制度。我们应尽快建立地震保险制度,以从容应对不可避免的自然灾难。(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