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文汇报报道,为提升一手住宅销售透明度,香港立法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督导委员会向港府呈交报告,在12个范畴提出建议,除失实卖楼判监7年外,更首度提出设立3日“冷静期”,期内挞订罚金由楼价10%减至5%;另又规定价单须用实用面积呎价等新招。同时,报告又建议,在港府运房局下成立新机构执法,料最快2013年可实施有关条例。
综观有关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涵盖立法规管的范畴;售楼说明书、价单、销售安排、售楼秩序和示范单位;禁止失实陈述;惩处的性质及级别;以及执法机构的设立等等,可谓是现时监管一手楼销售的“强化版”。港运房局发言人表示,为了令建议尽快成为法例,将以白纸条例草案的形式咨询公众,并会在香港立法会本年度会期内提供法案,争取在2013年正式实施有关条例。
对比现行规管措施,《建议》加入了发展商失实卖楼最高判监7年的“辣招”。《建议》又指出,由于各界对建筑面积未有统一定义,相反香港地产建设商会已就实用面积作出定义及量度方法,因此发展商不应在售楼说明书内讲述个别单位建筑面积和呎价,只可提供实用面积计算的呎价。价单和事务历史记录亦要列明买楼附送的赠品或相关优惠,及任何影响楼价的因素。同时,买家亦有权自行委托地产代理,或直接与发展商处理其交易。
另外,因应楼市波动,报告建议设立“冷静期”,买家可在签订临时合约后3个工作天内,单方面不签买卖合约,会被发展商罚没收5%楼价。而现行措施中并无“冷静期”,且买家签临约后挞订,最高可被罚没收10%楼价。
在示范单位规管上,《建议》指,一手未建成单位,必须先设清水房,才可设已装修的单位(化妆房),不可只设化妆房,而清水房必须设有门和墙。同时,应容许参观人士在示范单位内拍照、录像及度呎,发展商不得向有关人士索取个人资料。对于一手已建成的单位,报告认为,发展商应为买家安排实地视察已建成的单位;若无法参观,应就其项目的每类典型单位,提供至少一个实地单位。
至于公布事务数据方面,现行做法是签临约后5个工作天,发展商要在其网站公布事务数据,而报告则建议,发展商在签临时合约后24小时内,以指定范本的方式,在其网站公布;买卖合约须在签临时买卖合约后6个工作天内签订。
报告又建议,成立新的专责执法机关,负责监察及执法,所有开支由港府支付。港府运房局发言人表示,新的专责执法机关将属运房局下属机构,而报告则建议,港府可在适当时候考虑将该执法机构转为法定机构。
报告又指,售楼说明书必须在开售前7天派发,不可有宣传数据或构思图片,亦要列明内部尺寸、位置图比例、项目航空照片等数据,并要定明字体大小下限,而其它刊物不得称为售楼说明书。
至于价单规定与现行措施一致,即必须在开售前3天公布,项目数目为30个单位或以下,所有单位要纳入首张价单内;30个单位以上上,但100个以下单位,每张价单最少有30个单位;100个或以上单位的项目,首价单最少为总数两成,以50个单位为下限,其后每价单最少为总数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