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规定放宽居民可具中央储蓄制度账户条件

2011-07-26 15: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编辑:王思羽

  中新网7月26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25日出版的第30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一组,公布了第二○/二○一一号行政法规,修改第三一/二○○九号行政法规“关于开立及管理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的一般规则”。

  新规定修改了中央储蓄制度中获分配款项的权利,放宽了居民可具有中央储蓄制度个人账户的条件。除了原有条件外,还包括:因长期患病或卧病,又或全身或半身瘫痪而常居内地;负担在澳门特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都视为身处澳门特区的时间。另外,基于人道或其它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保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得许可将其它不在澳门特区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特区的时间。

  新修改还规定,于一月一日仍在生、且于该日前已具备参与人资格者(年满廿二岁的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倘于前一历年内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处澳门特区,或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均享有一次性获分配由澳门特区转入个人账户的启动款项一万澳门元。

  社保基金表示,为配合法规修订,即日起重新向未被列入二○一一年拨款临时名单的参与人寄发通知信,在澳状况确认程序期限亦将延长至八月卅一日。符合法规所指的参与人可填妥在澳状况确认声明书(通知信附同,亦可于社保网页下载或于八十多个服务点索取),连同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相关证明文件,递交至社保基金或全澳八十多个服务点。预计新增的三项原因涉及人数约三千人。新增的三项原因不适用于二○一○年拨款。

  为保障参与人的权益,原已被列入二○一一年拨款临时名单的参与人,以及以原行政法规四项规定进行在澳状况确认程序,并获社保基金确认合资格获得拨款权利的参与人,会于九月中旬被列入确定名单,拨款后,年满六十五岁的长者及其它符合提前提款条件的参与人可申请提取款项。由于延长在澳状况确认程序期限,部分以新行政法规新增三项规定确认的参与人,在确定名单公布时可能仍在“处理中”,社保基金会尽快处理申请,并于稍后时间通知参与人。

  另外,已作出在澳状况确认声明但不获批准列入临时名单的参与人,以及截至限期前仍未确认在澳状况的参与人,社保基金将于九月陆续向他们寄发不被列入二○一一年拨款临时名单的通知书,参与人可按意愿,于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提出声明异议。

  根据规定,今年合资格获分配启动款项的有约二万五千人。

  市民查询更多中央储蓄制度信息,可电二八五二 · 三三三三或浏览社保基金网页www.fss.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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