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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主要相关人民币服务概况:
存款:香港居民,以及从事商业零售、餐饮、住宿、交通、通讯、医疗及教育服务等7类行业的商户及贸易企业可于香港参加行开设人民币存款账户。截至今年3月底,香港的人民币存款总额为4514.19亿元。
兑换:个人客户可以进行人民币与港元之间的双向兑换,现钞兑换每人每次不超过等值2万元人民币,通过存款账户兑换每人每天不超过等值2万元人民币。指定商户可把日常经营业务所得的人民币兑换为港元(只限于单向兑换),不设限额。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内地金融机构,可以人民币兑换港元,以支付发债的相关支出。自2009年7月起,贸易企业可根据实际贸易需要,在港元与人民币间双向兑换。
汇款:香港居民可将人民币资金汇到在内地银行开设的同名账户,每天每户上限为8万元人民币。除个人客户外,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内地金融机构也可把发债所得汇回内地。自2009年7月起,境外企业与内地试点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的贸易交易进行双向汇款。同时,参加行也可在香港进行资金划拨服务,但只限于在同一企业于不同银行开设的同名账户之间,以汇集人民币资金作贸易结算之用。
贸易融资:自2009年7月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后,香港参加行可向选择与内地企业进行人民币贸易结算的境外企业提供贸易融资,但融资款项应以有关贸易交易的实质金额为限,并需直接支付予内地企业。
信用卡及借记卡:香港参加行可以向香港居民提供在内地使用的人民币借记卡及信用卡,而内地银行发出的人民币借记卡及信用卡也可在香港的零售店铺使用。
支票:由香港参加行人民币支票户口持有人签发的人民币支票可在香港及内地使用。在香港方面,客户可以人民币支票进行与认购及购买人民币债券有关的付款及资金划拨。在内地方面,客户可在广东省以人民币支票支付消费性支出,以每户每天8万元人民币为限。自2009年7月起,企业可以利用人民币支票在不同银行开设的同名账户间进行资金划拨,以汇集人民币资金作贸易结算之用。
人民币债券:自2007年起,获得内地有关部门批准的内地金融机构可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发债体的范围类别于2009年扩展至香港银行的内地子行,而中央政府财政部也在2009年首次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截至今年3月,共有超过30个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总金额约800亿元人民币。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自2009年7月开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是香港人民币业务持续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里程碑。银行的人民币业务范围有所扩大,现在香港认可机构可向选择对内地贸易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企业提供多项服务。截至今年3月底,香港与跨境贸易有关的回款总额达到1154.47亿元人民币。
人民币计价股票:4月29日,首支以人民币计价的证券产品汇贤产业信托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这是香港第一支人民币证券产品,也是内地以外首次使用人民币进行的IPO,标志着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跨出新的一步。(记者刘晨 林建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