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存管银行扩容有新进展,期交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明确。
昨日,中金所、大商所分别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与《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各自市场的实际情况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特点对存管银行相关业务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办法”分为总则、资格申请、业务要求、技术要求、应急处理、监督管理、违规处理和附则八个部分。明确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期交所对存管银行业务、技术及应急处理等三方面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在资格申请方面,“办法”规定申请从事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银行应为我国境内设立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在1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分支机构在600个以上;应设有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具有健全的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和服务良好的全国集中式银期转账系统,以及安全存管监控所需的设施和技术水平。
在业务要求方面,“办法”规定存管银行应为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客户提供安全、准确、及时地期货保证金存管、划拨服务;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专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监控中心报送在该行开设的全部期货保证金账户前一交易日的账户余额、变动明细等相关信息。
2012年10月,国务院取消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此次两家期交所对相关业务细则的明确,意味着国内期货存管银行扩容进程提速。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建立了期货保证金存管资格的准入标准,细化了期货保证金存管在业务和技术上的要求,完善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理机制,明确了交易所对存管银行的监督机制,强化了交易所对存管银行自律监管的能力,有利于促进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为进一步拓展银期合作模式,推动商业银行进一步支持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大商所还开创性地提出银行要在期货创新服务方面做文章,要求银行结合交易所上市品种及会员、客户特点,在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银期创新业务合作方面提出可行的期货创新服务方案。
市场人士表示,“办法”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存管银行保证金存管业务,保障资金的划拨效率及安全性,切实加强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期货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有利于拓展期货业与银行间的业务创新模式,商业银行服务期货市场的职能将得到有效发挥。
业内人士预计,其余两家国内期交所也将陆续发布相关管理办法。据悉,目前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已向国内四大期货交易所提交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申请材料,其中一些商业银行已经与交易所进行了系统对接测试。 (证券时报记者 沈宁 魏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