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变资本 林权抵押贷款激活农村产权

2013-07-19 10:02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林天泉

  “农村融资难最主要就是农村产权没有流动起来,只有流动起来金融要素才能注入。”华东林权交易所董事长沈国华告诉记者。

  记者日前在浙江、宁波、江苏等地采访时发现,尽管各地市以及金融机构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林权抵押管理办法,但在借款人条件、借款用途、抵押物范围等方面各有差异,缺乏统一规范,而且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上升至法律法规,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实际操作,多位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一份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操作性较强的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条例。

  日前,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需要。

  “《意见》解决了有效抵押问题,使金融机构有能力承担更高的风险,是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续配套政策的一个突破。”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破解林权抵押瓶颈

  “林权的评估和贷后管理面临着两难。由于大量抵押林权分散、地处偏远,且缺乏专业人才,导致贷后管理难度加大。”沈国华说。

  记者从浙江丽水地区了解到,丽水林权抵押贷款实践中,因评估体系难以对林地价值进行客观评价,未将其纳入林权抵押范围,仅将林权限定为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内容与种类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抵押物范围应当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设定。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林权抵押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使林权界定不明。

  本次《意见》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如《意见》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意见》规定,贷款30万元以下由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协商评估,不需专业机构评估,目的是减轻林农负担。”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业内专家认为,《意见》还对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式做出明确规定,有利于银行信贷资产保全,可极大提升银行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意见》规定,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或出现抵押合同规定的行使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时,可通过竞价交易、协议转让、林木采伐或诉讼等途径处置已抵押的林权。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将所得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受偿;通过林木采伐方式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抵押人协商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木采伐申请。

  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意见》的核心就是支持农民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提升就业水平。”

  浙江样本

  “七山一水两分田”,浙江全境林地面积达到1亿亩,依靠山林生活的农民很多,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意义更加重大。

  “我们村里面有4200亩白茶,农户有408户,合作社带动了大约200户,现在酝酿着拿合作社的资源作为抵押,贷款后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农信社也给我们预备了800万元的额度。合作社要发展大品牌,茶叶加工品质的提升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安吉县皈山乡观音桥村支书王幸福告诉记者。

  王幸福是第一批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人。2009年,在安吉农信联社的扶持下,王幸福和村里7户茶农成立了合作社,贷款95万元对1500亩茶园进行了基础设施建设,之后合作社不断壮大,目前已经带动村里200多户茶农加入。

  2012年6月,在湖州银监部门的推动下,该县实施《关于开展安吉县政策性林木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林木政策性保险第一年在全县大面积参保。目前该县投保面积已达117.4万亩,占全县林地面积的63.3%,对林业灾害保险理赔超过200万元。

  此外,安吉当地银行还积极协助林农林企业向当地林业部门申请办理林业贴息。据统计,截至目前,安吉辖内银行业共争取林权抵押贷款贴息109笔,累计贷款金额3006万元,贴息51.91万元。

  “林木政策性保险能极大降低林业资源潜在的风险隐患,提高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防范能力。”浙江银监局农金非现场监管处处长郑联胜表示。

  有“浙江绿谷”之称的丽水,从2006年便率先开展了以“盘活”和“变现”为重点的林权制度改革,重点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目前已成为全国林权抵押贷款“样板市”。

  “截至今年5月末,丽水市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9.46万笔,累计涉及金融73.49亿元。参与林权抵押的银行也已从最初的农合机构,扩大到农发行、工行、农行、建行、邮储银行、泰隆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浙江银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加快构建风险分担机制

  不过,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也坦言,目前银行在开展林权抵押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积极性有所受挫。

  记者了解到,火灾、极端天气、病虫害仍是林木抵押物灭失的重要隐患,比如丽水,目前林业资源由政府部门投保了火灾险,受益人为林业部门,而林木综合保险由于保费高、林权面积小等原因,短期内难以全面铺开。

  “地方政府虽制定过风险补偿政策,但未有效落实,银行为防范风险,偏好短期、担保类的林权贷款,而林权直抵模式一直难以做大。”当地银行机构工作人员表示。

  在林权交易方面,目前抵押林权变卖、拍卖的实现既受采伐政策影响,又受林地“一山多户”现状限制,导致流转林地规模小、林农思想不统一的影响,流转拍卖实现难度较大。

  如在丽水,目前模式是林农在贷款时向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承诺,若到期不还,自愿在60日内将所抵押林木交由收储中心收储,而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向银行承诺,在借款到期后90日内将借款人所抵押的林木依法收储并负责还本付息。

  但在实践中,由于林木采伐须由林农办理相关手续,在其不配合或有意以林抵债的情况下,收储中心既无法强制收储,又要履行不良贷款的代偿责任,形成财政划拨的保证金为林权抵押不良贷款买单的现象。

  为此,业内专家建议,当前因加快建立多元化的风险分担体系。引导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开展林业融资担保,并探索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加强林业融资担保服务。

  “建议由政府牵头,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推进林业综合保险业务。”浙江银行界人士表示。(周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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