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卡住车险费率市场化:推进有分歧

2013-07-01 15:53     来源:北京商报     编辑:林天泉

  如果按照年初制定的时间表,6月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应当进入实操阶段,但直到现在仍“只闻楼梯声不见人影来”,改革进程拖入下半年已成不争事实。这一被保监会连年写入年度工作重点的改革事项,却由于种种原因而一再难产。近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尽管目前各项配套制度均已齐全,但主导车险费率改革的保监会财险部高层面临人事调整,这让改革进程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人事调整固然会影响到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进度,但这并不能掩盖市场化推进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北京商报记者多方采访发现,“四关”导致车险费率市场化遭遇难产。

  关卡1 险企待遇不同 市场化推进有分歧

  全国“统颁”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A、B、C条款)已执行7年之久,诸多不利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不断曝出,在车险保费收入节节攀升的情景下,多数险企却陷入亏损困境。同时,车险条款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合理免责等也备受诟病,既有损于车主的利益,也不利于车险市场健康发展。车险费率市场化势必造成各险企间的激烈竞争,尤其是直接的价格竞争,倒逼车险总体费率水平呈下降趋势,车主将是最大的受益方。

  不过,有了2003年险企自主定价引发价格混战之鉴,这次保监会对险企自主开发车险产品和定价设定了门槛,绝大多数中小险企由于经营时间短、经营亏损而被拒之门外,有些大险企也被包括在内。没有达标的险企将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12年3月发布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未来车险市场化工作进入实操阶段,“示范条款”将取代目前普遍适用的A、B、C条款。

  正是因为有不少险企对门槛提出异议,保监会于2012年3月正式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相比征求意见稿,险企自主开发产品的门槛有所降低,如除了综合成本率低于100%、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等外,还需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而并非此前拟定的上年度承保车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

  “一项制度的出台,就需要各保险公司遵循纳入制度的各项标准,这对于小保险公司显然有点吃亏,因为各公司的实力较为悬殊。”一位保险专家表示,这很可能是各公司之间存在分歧的主要原因。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为了减少车险费率市场化对现有格局形成冲击,推进过程将设置一年的过渡期,首先将统一实施“示范条款”,有条件的险企可在示范条款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然后再逐渐过渡到自主开发的车险产品上。

  关卡2 赔付责任扩大 成本控制引担扰

  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一方面还给险企产品开发权、定价权,另一方面也有望化解市场对目前车险理赔领域的纠纷。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就针对“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明确表示,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因第三者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也就是无责车主可以向有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也有权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索赔,由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无形中加大了无责方险企的经营成本,“这部分成本是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还是转嫁到车主身上”,争议声不断。

  “示范条款”也对条款内容做出大幅调整,“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全部损失时,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付”、“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对此前的主险(包括A、B、C条款)、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进行整合。

  此外,“示范条款”还新增加了十多项此前认为不合理的保险责任事项,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车门没有完全闭合出险,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等十多项均纳为新责任。

  尽管中保协表示,“示范条款”费率制定将考虑充足性和公平性,既不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也不能明显提高费率,整体将保持平稳。但保险责任增加后,车险保费是否增加是投保车主关注的焦点之一,“示范条款”的实施明显增加经营成本也是险企的一大担忧。

  关卡3 经验数据残缺 费率改革难度大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与“示范条款”的推出,并没有解决车险费率市场化进程的诸多细节,尤其是各种承保数据、出险数据仍没有较为准确的测算结果。

  本来,中保协计划在推出“示范条款”时一并推出相对应的费率,但因影响费率的因素较为复杂,费率至今仍没有披露,需要根据保险责任进行反复测算后,才能推行新的费率。

  “将此前的附加险归入‘示范条款’责任范围,在制定费率时相对较为简单,但对新增加的其他保险责任来说,由于此前市场上没有经营数据积累,这将为费率的重新测算带来难题。”一位车险负责人表示,此前保险公司使用统一的条款和费率,自己并没有储备相关的精算人才和经验数据,这是下一步迫切需要解决的,车险费率初期改革能否顺利进行,掌握的数据非常关键。

  中保协“示范条款”小组专家也曾解释,行业尚有大量准备工作要做,如依据条款测算行业纯风险损失率、进一步改造行业车险信息平台等。

  正因如此,自去年年底以来,保监会在行业内多次就车险费率改革征求意见,并于2013年1月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反复进行修改,旨在积累更多数据,稳定推进改革。但是,“进一步深化”一文是否敲定、何时出炉还是未知数。

  征求意见稿设定车险费率改革分三步进行:使用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积累经营数据,形成测算协会条款行业参考纯损失率的数据基础;探索测算协会条款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和根据公司自有数据开发条款费率。通过示范条款的应用来积累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可防止各险企自主定价对市场造成的震动,同时也可缓冲自主定价对中小险企带来的冲击。

  关卡4 市场或受冲击 试点探路艰难前行

  车险费率市场化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改革的推进将带来保险责任扩大而费率却面临下调的压力,故短期内或引发价格竞争加剧,从而将压缩本就微利的车险业务的盈利空间。多位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的人士均担心,这次费率改革恐重蹈2003年之覆辙。

  据了解,早在2003年全国范围内实施车险费率改革,当时并没有对资本金、偿付能力等提出严格的限制,各险企自主开发产品和厘定费率,随即价格混战拉开序幕,导致车险市场全线亏损。不得已,保监会于2006年推出目前仍实施的A、B、C三套车险条款并规定费率折扣上限(折扣不能低于7折),进一步加强了费率的统一性。

  在本轮市场化进程中,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多为人保、平安、太保等大险企,再加上自身客户资源、规模效应、数据积累、管理经验的优势,大险企将占有主导地位,势必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中小险企面临转型压力。可以肯定的是,中小险企本身盈利能力偏弱,且多数只能采用没有优势的协会条款,很可能将面临市场份额逐渐萎缩的境遇。

  北京商报记者采访的多位中小险企负责人表达了这一担忧,认为改革更应体现公平性。

  对于上述担忧,也有车险专家认为,现在车险市场已成熟不少,保险公司不会为了市场不顾效益地打价格战,小险企或许可通过创新服务来求得生存发展之路。

  监管机构还认为,应当继续在北京、深圳等实行车险费率浮动试点的省市进行改革探索,以防改革引起车险市场波动太大。

  事实上,2010年北京就启动车险费率浮动机制,将理赔记录与费率浮动挂钩,同年,深圳也启动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最终推出车险费率与理赔记录、违规驾驶等联动的改革方案,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提高了险企盈利能力,并降低了优质车主的费用支出。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实习记者 陈婷婷/文 韩玮/漫画 王飞/制表

  车险费率调整时间表

  2001年10月1日 广东省试点车险改革,拉开第一轮车险费率市场化序幕

  2003年1月1日 全国范围内推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各财险公司自主开发厘定车险费率和条款

  2006年3月 借交强险出台之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包括车损险和三责险两个险种的A、B、C三套商业车险商品

  2009年10月 北京启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改革,《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2010年1月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研究制定《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

  2010年6月 保监会授权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

  2011年3月 保监会成立完善商业车险制度调研工作组,正式启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2011年9月 保监会就《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2年3月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12年3月 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2012年12月 保监会内部征求意见后,再改商业车险改革方案

  2013年1月 保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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