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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中,广发银行佛山新江支行发现发放出去的3000万元贷款无法收回,一纸诉状将深圳实华惠鹏塑胶有限公司(下称实华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简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简美公司),以及简美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邓某伟告上法庭。
案情:小老板私刻公章骗贷
据了解,实华公司与简美公司之前是生意合作伙伴,由实华公司向后者提供塑料原料进行生产。2008年,双方与广发银行佛山新江支行签订《厂商银授信合作协议》,约定:广发银行佛山新江支行向简美公司提供银行承兑额度授信,专项用于简美公司向深圳实华公司采购购销合同项下的货品,简美公司以广发银行佛山新江支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深圳实华公司支付货款。
三方以这种模式合作了两年。但到了2009年年底,实华公司时任经理侯某离任,并告知简美公司的实际经营人邓某伟:公司决定不再与简美合作。
而据邓某伟供述,实华公司的这一决定让他“走投无路”。因为这些钱已经投入到简美公司实际的经营中,如果银行贷款到期而无法续贷,简美公司将难以维持。他于是决定私刻实华公司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代表章,骗取广发银行佛山新江支行的贷款。
邓某伟供认,他于2010年、2011年先后骗取了广发行佛山新江支行5400万元的贷款。其中,包括广发银行佛山新江支行希望通过禅城法院追讨目前仍未偿还的2011年贷款3000万元。
副行长被控 失职两宗罪
1、没有实地核查、出具失实报告
一个小企业的老板私刻几个公章就轻易骗得银行巨额贷款,广发银行佛山新江支行时任副行长林某德被认为难辞其咎。
检方指控,身为广发银行佛山新江支行副行长,林某德从2008年10月份开始,负责与深圳实华公司、简美公司的三方厂商银授信合作贷款项目,正是因其步步失职,导致广发银行佛山新江支行在深圳实华公司与简美公司停止业务合作后,仍继续向简美公司发放了两年贷款。
2010年、2011年,林某德在没有到实华公司实地核查,并核实其与简美公司是否还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出具了严重失实的银授信业务情况表格和报告。这被公诉机关认为是其失职的第一点。
2、没“专人面签”、未核实身份
检方还称,在两次签订授信协议过程,林某德没有严格执行广发银行“专人面签,现场核实”的规定,失职更为严重。
在签订2010年授信协议时,实华公司没有经办人到场,林某德违规让邓某伟把协议带给实华公司,导致身藏假公章的邓某伟有机可乘;2011年签订授信合作协议时,林某德没有明确告知协议内容,导致实华公司当时已经离职的经理侯某被邓某伟欺骗而在协议上签字,而林某德也没有核实侯某的任职情况。
此外,林某德还被指控,在发放汇票时,没有提醒柜台工作人员,导致按道理应该由实华公司领取的汇票,被简美公司领走,而汇票款项被简美公司挪作他用;在贷后审查阶段,没有履行核实职责,也没有监督所发放的贷款是否用于厂商的购销项目,导致广发银行失去了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机会。
辩解:没有权力、非故意失职
庭审中,林某德多次辩称,自己虽然是副行长,却受制于银行领导,没有权力,并非故意失职。林某德称,在贷前调查阶段和贷后审查阶段,他曾多次提出要到实华公司调查,但是被行长以“银行经营状况不好,要多点精力开发本土客户”为由拒批。另外,他表示,两次签订授信协议时,行长也都在现场。其中2010年签协议时,由于当时广发银行佛山新江分行已经与简美公司合作了两年,彼此间有了信任,于是就没有执行“专人面签,现场核实”的规定,而是让邓某伟把合同带回去,这也是被行长所许可的。
林某德的辩护人认为,林某德并不需要为3000万元损失承担责任。原因是,贷款正式发放时,林某德已经辞职;而放贷前,新江支行当时的银行领导已经知道简美公司没有还贷能力还继续放贷,最终才导致损失。其辩护人还辩称,林某德若有失职,其违反的也只是广发银行的内部规定,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将商业银行的规定等同于国家规定会扩大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范围。(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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