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占七成 银行审查不严

2013-05-09 09:37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林天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近5年信用卡犯罪报告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报告称,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犯罪的最大特点。报告称,过去5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信用卡犯罪中,近七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犯罪。银行业内人士建议,市民最好单独存放信用卡,不要与身份证等放在一起,也不要告诉他人密码。

  数据:

  信用卡犯罪七成是冒用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报告称,2009年以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信用卡犯罪案件15宗,涉及被告人16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4人。其中,2009年2宗3人,2010年4宗4人,2011年4宗4人,2012年5宗5人。涉及罪名主要包括信用卡诈骗罪13宗13人、窃取信用卡信息罪1宗2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宗1人。

  报告称,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犯罪的最大特点。据统计,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69%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

  恶意透支也是信用卡犯罪的特点之一。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行为占21%,该类被告人在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款项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量取现、消费,并极力逃避银行追查。

  此外,还有部分犯罪分子骗取信用卡。据介绍,一些被告人采取窃取信用卡信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的方式骗取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

  案例:

  丢失身份证遭人冒开卡

  去年,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信用卡中心向东莞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称,韦先生在2009年4月15日申领了信用卡,在用卡过程中透支,请求韦先生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

  不过作为被告的韦先生却称,其在2008年便丢失了身份证,2008年10月15日,他向淮阳县鲁台镇派出所申请挂失原身份证并补办身份证,补办的身份证有效期限自2008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8日。但是,中国银行提供的该透支信用卡申请表是2009年4月15日所申请。

  法院认为,由于韦先生的原身份证已经丢失多时,并早已申领新身份证,足以证实涉案的信用卡不是韦先生所申办的。信用卡申请表显示,该信用卡的申请人还填写房屋、公司、亲属姓名以及车辆等信息。法院调查后发现,以上信息纯属子虚乌有。申请人还填写了韦先生的父母姓名,法院调查户口资料发现,所填姓名同样子虚乌有。由于信用卡的申请信息资料全系捏造,法院采信韦先生的说法,认定信用卡不是韦先生所申办。法院最终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

  原因:银行审查不严

  信用卡犯罪的产生原因是什么呢?报告分析称是发卡银行对申请人的证件审查不严、银行授信缺乏谨慎以及对代理发卡点疏于监督三大因素构成。报告称,随着信用卡发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发卡银行对申请人的证件审查不力。同时,部分发卡银行为了争夺客源,擅自降低了资信调查标准,审查流于形式,有的甚至不需要担保或采取无效担保方式,对授信额度也不加区别地给予最大透支金额。此外,一些银行使出浑身解数,盲目追求发卡数量,相应的审查监督措施却未能及时跟上。

  对此,法官建议,银行要正确履行客户资信审查职责,严格履行审查客户所提供的信息材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真实性。银行还需不断提升预防信用卡犯罪科技水平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业内人士提醒:

  信用卡不要与重要证件放在一起

  如何提防他人冒用信用卡消费?银行业内人士说,市民切勿将信用卡与身份证、驾驶证等可透露个人信息的有关证件一并存放,也不宜与消费凭条等能透露信用卡有关凭证的信息一并存放。业内人士建议市民最好单独存放信用卡,并妥善保管,不要给他人复制或偷盗的机会。

  此外,信用卡密码不要告诉别人,密码设置也不要过于简单,也不要与身份证号、手机号、生日等信息相同或相关联。业内人士发建议说,市民还可以选择使用银行提供的“短信提醒”服务。一旦卡内存款被盗取,能够立即收到银行发出的消费通知短信,及时发现异常,减少损失。(文/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廖蔚)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