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和密码给人被花50万 董事长信用卡被下属透支

2013-04-09 11:15     来源:深圳特区报     编辑:范乐

  【案情回放】

  董事长信用卡被下属透支

  原告(被上诉人):某银行信用卡中心

  被告(上诉人):某公司董事长王某

  某公司董事长王某向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办了信用卡,该卡附有交易密码,即在消费时需要凭借签名加密码,提现金时需要密码。2008年8月,王某因病住院,遂将上述信用卡交给了公司副总张某保管,并将密码也一并告知了张某。

  王某称其住院期间,由于医院禁止打开手机,所以不能及时收取消费信息,后来其身体恢复可以开手机,才发现该卡在2009年1月至5月间有14笔合计金额人民币50余万元的刷卡消费。王某承认出院后,每月均收到了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对账单,每个月银行信用卡中心也都会通过电话催其还款,并在8日之前向其发出书面催收还款通知,自己收到通知后,再通知张某还款。

  2009年12月张某下落不明,王某于2009年12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1月,银行信用卡中心对此卡作锁卡处理。截至2010年3月20日,该卡欠款本金152139.92元,利息6960.90元,费用5720.35元。

  银行信用卡中心向王某催收未果,遂将其告上法院,请求其偿还上述欠款本息。王某辩称上述欠款系张某在自己生病期间,利用保管该卡的便利,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冒用签名消费,构成诈骗,本案应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而且银行特约商户审查签名不严,也没有审查身份证,故银行信用卡中心应自行承担责任,故拒绝还款。

  【裁判理由及结果】

  告知密码视为默许他人用卡

  福田区法院和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均认为:首先,双方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有明确约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因故意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的,均视为违约,信用卡中心有权收回信用卡,并要求持卡人赔偿银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本案中,王某将信用卡交张某“保管”并告知了密码,造成张某凭借密码消费成功,王某虽主张是张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尚没有认定,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影响本案民事责任承担;而且信用卡消费和取现并不要求一定要出示持卡人本人身份证,本案信用卡是凭密码消费和取现,特约商户在终端审查义务较轻,只要密码正确,签名跟信用卡人姓名一致,就不能认定商家没有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因此,本案无证据证明银行信用卡中心存在过错,王某与张某之间的“保管”关系并不能对抗王某与银行信用卡中心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其次,张某是王某的下属,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信用卡保管的时间从2008年8月1日一直到2009年12月15日张某潜逃,长达1年多的时间,特别是王某2009年1月出院后,均未采取必要的措施收回该卡或通知银行限制使用;王某出院后对张某保管期间消费情况已经知晓,也承认在收到信用卡中心催收通知后,每次也转而要求张某还款,然而直至张某于2009年年底出逃,也未报案和通知银行挂失该卡并止付。综上,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以默示方式同意张某使用其信用卡,王某未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并且赔偿信用卡中心相关费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信用卡中心的诉讼请求。

  【法官手记】

  持卡人疏于保管被盗用应担主责

  一、持卡人透支不还款构成违约,严重的恶意透支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2009年12月16日,两高《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最高检和公安部也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信用卡恶意透支及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立案条件和立案标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利用信用卡诈骗金额超过5000元的就可以定信用卡诈骗罪。如使用伪造、冒领的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遗失、被盗抢的信用卡等。要特别强调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限额、期限透支金额在5000元以上,经过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还款的,也构成信用卡犯罪,持卡人应负刑事责任。

  二、持卡人对自己的信用卡及其密码应负较高的注意义务。

  由于信用卡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设置、保管和自行使用,且信用卡的使用客观上也存在可以人卡分离的情况。因此,非特殊情况——有证据证明是银行系统的原因,或银行的过错造成持卡人信用卡及其密码信息泄露的,信用卡交易一般必须也只能坚持“凭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原则。这就在法律上要求持卡人对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及其密码所施予的注意义务要高于对普通财产的注意义务。若持卡人因疏于注意而造成信用卡他人盗用、冒用的,应承担相应乃至主要责任。

  以本案为例,因为持卡人王某风险意识不够,将带密码信息的信用卡交他人“保管”,造成身为自己下属的张某凭借密码消费、取现成功,虽说王某主张是张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从全案情况看,王某对张某使用其信用卡长时间放任,以行为加以默认,违反了上述规章的规定和其与银行信用卡合同的约定,其责任比起使用中无意泄露而被他人伪卡冒用的情况还要清楚,也更严重,故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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