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捡到卡和密码取光存款获刑

2013-04-07 16:33     来源:湖北日报     编辑:范乐

  案情简介

  粗心储户将写有密码的纸条和银行卡遗忘在银行,拾取人以为“天上掉馅饼”,迅速取走存款,最终换来一纸判决书。近日,潜江市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去年8月31日晚,黄某到潜江农村商业银行一自动柜员机上取钱。为防忘记密码,黄某特地将密码写在一张小纸条上。取出钱后,黄某只顾边数钱边往回走,忘记了取回卡和带走密码纸条。

  不一会儿,严某来自动柜员机准备查询存款,插卡时见机内有一储蓄卡,自动柜员机上还有一小纸条上记着几个数字。尝试输入密码确认后,严某分7次从该卡内取走1.7万元据为己有。

  第二天,黄某查看手机时发现有银行短信提醒,1.7万元被取走。黄某急忙报案。潜江市公安局根据银行取款记录调取了事发当晚柜员机监控录像,通过甄别,初步锁定是严某取走了存款,遂电话联系严家询问此事,但严某坚称和自己无关。随后几天里严某一直忐忑不安,经过一番权衡,去年9月4日,严某向潜江市水陆派出所投案,并将1.7万元退还给了黄某。

  今年1月,经潜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潜江市法院近日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主审此案的潜江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永军说,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使用普通的银行卡进行诈骗的也属于信用卡诈骗范畴。

  王永军说,信用卡诈骗罪主要包括如下四种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本案中,被告人系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及写有相应密码的纸条后,未能抵制住诱惑,而冒用了他人的信用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永军提醒,日常生活中,如拾得他人遗失的银行卡,应及时交公安机关处理。如因一时贪念冒用了他人的信用卡,现在的自动柜员机处及银行柜台处均有摄像监控,公安机关可根据取款记录及监控录像迅速锁定作案人,进而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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