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一女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丈夫借款,离婚后,出借人诉请法院判令夫妻两人共同还款。韶关武江区法院18日一审认为无证据表明该款用于家庭开支,判女子前夫无需担责。
2012年8月至11月间,被告容容(化名)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先后两次从原告何某处借得人民币共6.2万元。同年12月,容容与其丈夫林某协议离婚。因到期未归还借款,原告何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容容与其前夫林某共同偿还借款。
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容容欠原告何某人民币6.2万元有借条为证,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林某称其前妻所借款项用于偿还赌债,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采纳。
庭审查明,林某与原告并不相识,无证据表明林某知道容容借钱一事;林某收入稳定,容容也有较高收入,也没有证据表明两人家庭有一次性购房或购车等,正常情况下无需向外借款。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负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考虑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判断依据两个标准:夫妻是否有举债合意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利益是否共享,均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债务发生后双方共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便夫妻事前或事后均无共同举债合意,也应视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