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这么大的金融机构搞这么大的活动,居然视承诺为儿戏!”昨天,从事法律工作的王小姐讲起她最近一次金融消费活动所遭遇的挫折时,一脸愤怒。王小姐称她要以自己的亲身经历提醒消费者,不要轻信短信,更不要轻易参与银行信用卡举办的相关活动。
两天刷信用卡消费10万元
来自东北的王小姐向记者出示了所持有的号尾4位数为 7757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以及刷卡消费的相关票据。
2012年11月30日,王小姐收到平安银行以10657924365的号码发出的“超级平安季惊奇90天”活动短信,短信内容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2月底,刷平安或原深发展信用卡,两个月内每月可计积分交易各满5000可获旅行保温壶一个;每月满5万可获尼康微单相机一部。”王女士报名参加活动后,平安银行以同样的号码回复短信称,“您已报名,礼品以您达到的最高级别为准,数量有限先刷先得。活动所指消费不含网上交易、平安车主卡/I车卡加油交易,询网站‘平安银行’。”
2012年12月27日16时19分,王小姐持上述信用卡在深圳赛格广场消费50885元,2013年1月1日9时57分消费人民币51254元。根据平安银行回复确认的活动短信内容,学法律出身的王小姐认为她的消费行为已经符合要求,可以取得尼康微单相机一部,该相机每部价值约2400元。
银行拒送相机愿补偿积分
2013年1月7日,王小姐与平安银行联系,确认礼品兑换事宜。平安银行服务人员认定王小姐的信用卡消费行为属于批发类消费,不计积分,因此拒绝兑换礼物。王小姐说,“但服务人员同意向我补偿消费积分。对于平安银行这一无理行为我坚决予以拒绝。首先,既然平安银行愿意向我补偿消费积分,为何又自相矛盾地认定我的消费行为不属于所谓的计积分消费呢?其次,在平安银行回复确认我参加活动的短信中,已明确表明活动所指消费不含网上交易、平安车主卡/I车卡加油交易,并未提及消费需要满足‘可计积分消费’的条件,而我的消费行为并不属于已经明确列明的三个消费条件。”
律师称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谭岳奇博士建议,王小姐与平安银行最好循法律途径解决分歧。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安银行向王小姐发出的活动邀请实质上为要约邀请,王小姐短信报名的行为是要约,平安银行确认王小姐参加活动的短信为承诺,因此,王小姐与平安银行之间已经构成了以平安银行承诺短信内容为准的合同关系,如果双方合同的条款理解、解释出现分歧,只有循法律途径、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才能作出最终裁决。
昨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了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一名女工作人员在听取了记者提问后表示,马上向上级领导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