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日前发布渝保监罚〔201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2009年9月,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向投保人吴某销售了一份“荣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2012年3月,吴某认为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该份保单时存在夸大产品收益的行为,要求全额退保。2012年5月16日,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赵某与吴某协商处理。吴某要求赵某对保险责任及产品收益作出说明。2012年5月31日,赵某为吴某作产品收益演示时有夸大保险产品收益的行为。一是宣传每年按保额的6%给付关爱年金,而保险条款规定为“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6%给付关爱年金”,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比保额少得多。二是宣传每年有固定的分红收益,而保险条款规定为分红是不确定的。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于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鉴于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及时为投保人全额退保等情节,决定对新华人寿重庆分公司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