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可缴养老险”

2012-11-16 10:59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范乐

  近日,天津调整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参保年龄,2013年开始由现在的18周岁调整为16周岁。记者采访获悉,江苏、安徽、山东等地均已从去年开始陆续试点相关政策,而这一提前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也被质疑是变相的“延迟退休”(11月15日《华夏时报》)。

  其实,“16岁可缴养老险”并非近两年才出现,早在2007年,郑州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时就明确提出,“城乡居民年满16岁均可自愿选择参加”。如今天津等地调整参保年龄之所以被质疑,大抵缘于近来延迟退休成为热议话题,其中不乏反对声音,使得一些人以为有关部门会绕开民意“曲线救国”,通过提前交纳养老金实现变相延迟退休。

  事实上,“16岁可缴养老险”与延迟退休毫不相干。首先,从缴费对象来说,“16岁可缴养老险”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畴,面向的是农民和城镇无就业居民,对于这部分自由劳动者而言,根本不存在“退休”的概念,又何来延迟退休一说?其次,养老金属于自愿缴纳,初始参保年龄降低至16岁也并不意味着缴费年限就绝对延长,公众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选择,26岁、36岁参保都行。只要缴费累计满15年,就能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

  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要求到2012年底实现“养老全覆盖”。根据规定,地方政府均有对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微调的权限,但前提是当地的经济相对发达,并可对新的政策给予经济上的支持。事实上,天津等地之所以将初始参保年龄提前,是为了织密全民养老保护伞,提供更好的养老福利。一方面,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两部分构成,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从而实现“多缴多得”;另一方面,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对于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再相应增加,充分体现“长缴多得”。可以说,“16岁可缴养老险”对于城乡居民来说,是一件让利于民的好事。

  政策善意遭误读的背后,恰恰折射出一些人对于“延迟退休”的深深焦虑。尽管延迟退休被一些专家视为大势所趋,有关部门也不断释放出决策信号,但就整个社会而言远远未就延迟退休达成共识,甚至有调查显示超过9成网民表示反对。其中,体力劳动者普遍认为延迟退休会使自己延期享受退休金而利益受损,抱以反对的态度。同时,在当前我国就业形势总体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不少人担心延迟退休年龄,可能会挤压岗位供给,进一步加剧就业紧张形势。

  因此,有关部门除了做好“16岁可缴养老险”的相关政策解释,阐明对公众的利害关系,更应对误读所暴露出的民意诉求予以关注。此前,人社部曾表示,最快今年下半年启动延迟退休的调研。延迟退休关系到我国的人口结构、就业状况、养老金管理等诸多方面,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很多,唯有充分听取各行各业、不同年龄的公众意见,才能统筹兼顾、扬长避短,推动公共决策臻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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