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消费卡霸气渐消 个别发卡方仍“阳奉阴违”

2012-10-31 15:19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范乐

  仍有个别发卡方“阳奉阴违”,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

  “本卡解释权归发卡方所有”、“本卡过期不退,余额作废”,预付费消费卡曾是“霸王条款”的“重灾区”。不过,记者最近走访发现,经过半年多专项整治,大多数预付费消费卡上的 “霸气”条款已经消失。但仍有个别发卡方“阳奉阴违”,在卡片之外设置门槛,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

  本市对霸王条款采取专项整治前,预付费消费卡过期作废且不退卡内余额是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问题。据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文清介绍,发卡方对预付费消费卡设置使用有效期,并在过期后将卡作废有其合理性,但卡内金额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发卡方单方面决定将卡内余额作废,涉嫌无偿占有,侵害了消费者财产所有权,应退还余额,如不退还,将构成不当得利。

  在这一问题上,绝大多数发卡方在近期作出妥协,为过期但尚有余额的卡提供有偿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东方文化卡、斯玛特卡、杉德万通卡等规定,不记名的过期卡可到发卡公司办理激活手续,每张卡10元,有效期从激活日起延长1年。而不记名的联华OK积点卡如过期,则扣除卡内积点的2%作为延期的服务费,单张积点卡收取的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个积点,消费者申请延期成功后,积点卡使用截止日期将顺延90天。

  不过,上述发卡方大部分均表示不接受退卡,只能在部分商户消费时将卡充抵消费金额,一般每张卡可抵用10元或20元,抵用后该卡将由网点回收。东方文化卡可以退卡,可退还工本费人民币20元。联华OK积点卡则不能退卡,也不能抵用。

  业内人士指出,发卡方“妥协度”仍很有限。不让消费者退卡,反而要收取续卡费用,这笔费用设定得未必合理,有“强制消费”之嫌。如果发卡方与消费者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要承担的违约责任,那么消费者完全有理由主张按约定,在扣除适当违约金后退卡并拿回卡内余额。而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记名商业预付卡不应设有效期,而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则不得少于3年。显然,很多预付卡激活后的有效期都比规定的要短。

  除此之外,售后服务网点的“稀有”也是阻碍消费者维权的难题。记者致电斯玛特卡客服获悉,上海为过期斯玛特卡办理续期的服务点只有一个,杉德万通卡办理相同手续的服务点也只有两个。而这些消费卡的销售网点却是售后服务网点的数倍乃至数十倍。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发卡方有设置多少个售后服务网点的义务,但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预付费消费卡的续卡服务点应不少于售卡点。市消保委法研部主任唐健盛指出,过少的续卡服务点已经成了无形的门槛,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发卡方的这种重销售而轻服务的做法对消费者有失公平,同时涉嫌不当得利。据透露,今年年底,市消保委计划约谈16家在沪开展预付费消费卡业务的企业,进一步监督企业“霸王条款”的整改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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