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王华二人相互配合,采用在ATM自动取款机插卡口安装读卡器、摄像头的方法,窃取了60余人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复制了多张他人的银行卡,他们用复制的银行卡在深圳、南宁等地银行和商户盗取现金和刷卡消费,造成12名被害人经济损失21万余元。结果,“老板”王华跑了,张明只分到900元,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南京浦口区法院判刑6年。
只有初中文化的张明喜欢打台球、打电玩,在老家打台球时认识了王华,两人称兄道弟成了好朋友。一天,王华提出一起去南京打工,每天给张明100元钱,张明觉得钱有些少了,开始没有答应,后来王华把工资涨到150元一天,张明同意了。王华让张明顺便找个开车的,张明就找了同乡老李,承诺每个月给他1300元。
2012年3月,一行三人开车来到南京浦口,王华安排张明和老李住进一家宾馆,并告诉张明只有晚上才有活干,白天就在宾馆睡觉。当晚7点,王华让老李开车把他们送到一家银行旁,王华拎着一个挎包和张明下车来到一个角落,他从包里拿出读卡器、胶水、摄像头等设备,教张明怎样把读卡器对准ATM机的插卡口,怎么用502胶水黏在上面,在什么地方安装摄像头。教完后,二人就到银行门口的ATM机上,观察四周没人后,便将读卡器、摄像头装在ATM机上后,二人把身上带的银行卡插到ATM机子里,试试看是不是安装成功,随后躲到银行外。过了半个多小时,张明过去把设备拆下来交给王华,然后一起打车回宾馆。就这样,他们在南京逗留了三四天,每天晚上都开车来到相同的银行作案。
离开南京后,他们驾车去了广东,王华和他的广东朋友去作案,张明则呆在麻将馆里等他们。王华用窃取的银行卡卡号、密码复制了南京市民张某的银行卡,在深圳提取现金35100元,复制了李女士的银行卡取现20000元。在广东作案后,王华等人又跑到广西,用复制的银行卡在南宁一家酒类经营部的POS机上刷卡购买了8瓶飞天茅台酒和几十条软中华香烟,一次性刷卡付了11万多,并在南宁取现41500元。
三个人一起回老家后,王华给张明900元钱就分手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侦查此案时,王华早已不知去向,张明被抓获时辩称自己什么都不知道,王华让他做什么他就做什么。浦口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张明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