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岁的张某曾是浙江省海宁市某银行街道支行的行长,因诈骗罪,张某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于被害人的损失88万元,责令张某退赔。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以海宁某企业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凌某借款100万元,借期10天,张某自己作为担保人。扣除两万元利息,凌某实际交给张某98万元。凌某与张某是多年的朋友,十分信任张某,但事实上,张某是以企业老板的名义将其中88万元借款用来归还个人房贷及借款。几日后,凌某才得知,张某早已辞职,而所谓借款的企业老板也已经逃跑。见习记者王春 通讯员海薇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