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央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预付卡的发行、受理、使用、充值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今后你购买、使用预付卡有了制度保障。
预付卡(包括提货卡、购物卡等)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办法规定,预付卡应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不超过1000元。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办法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办法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该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