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时,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长陈宝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据公诉机关查明,陈宝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间,先后涉嫌受贿36次,受贿金额人民币305万多元,美元17000元。
据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宝利用担任原银川市商业银行吴忠管理部主任、吴忠支行行长、银川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3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010200元,美元3000元。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宝利用担任宁夏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2041000元,美元1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宝2001年至2008年2月期间,其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08年2月至2011年期间,其被聘任为宁夏银行副行长,其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此间其受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