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7日,湖南株洲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许某涉嫌挪用资金罪起诉至法院,在长长31页的起诉书中,指控许某在1999年4月至2005年8月担任株洲县朱亭信用社平山乡红石村信用站业务代办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吞储户资金,共计人民币639880.67元。
被告人许某从1999年4月至2005年8月担任株洲县朱亭信用社平山乡红石村信用站业务代办员,具体负责在红石村办理银行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许某在担任红石村信用站业务代办员期间利用办理存款、发放贷款的工作便利,采用吸收储户活期存款不入账、少入账、存取款都不入账进行帐外经营,伪造储户取款凭条假冒取款、假冒他人名义制造虚假贷款、收回贷款不入账的方式挪用信用社资金。
许某将挪用的部分信用社资金投资于股市,用于自己炒股进行盈利活动,因为炒股亏空挪用的资金无法归还,许某于2005年8月携带部分挪用资金与其妻子——本案的另一被告人刘某一同出逃,直至2011年11月17日被株洲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许某在逃跑期间未采用任何形式向信用社归还挪用的资金。经鉴定许某挪用信用社资金:639880.6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信用社及信用社客户资金资金归自己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许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