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积分宝”被指“搭便车”

2012-08-17 13:27     来源:解放日报     编辑:范乐

  一个是用于银行积分换礼活动的“积分宝贝”,一个是为支付宝消费进行推销的“积分宝”,两者是否属于近似商标?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者不属于近似商标,“积分宝贝”商标所有者钥尊公司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请均未获支持。

  钥尊公司是成立于2006年10月的一家贸易公司。2010年8月28日,钥尊公司取得了“积分宝贝”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10年。钥尊公司注册商标主要使用在钥尊公司为银行配送礼品的包装袋上。

  支付宝的“积分宝”业务自2010年12月28日开始,客户在使用“支付宝”收银台付款时,可抵扣相应比例现金、在购物券商家购物抵现及用“积分宝”兑换礼品等。

  去年4月26日,钥尊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支付宝网络公司发出律师函,称有理由认为支付宝网络公司推出的“积分宝”服务产品侵犯了钥尊公司“积分宝贝”商标专用权,要求支付宝网络公司给出合理解释并提供合理方案协商解决纠纷。支付宝公司随即在网上发布公告称,自2011年5月5日起“积分宝”更名为“集分宝”。去年5月13日,钥尊公司正式对支付宝网络公司、支付宝信息公司、淘宝公司提起诉讼。随后又申请追加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一审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判决,驳回了钥尊公司全部诉请。钥尊公司不服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积分宝贝”与“积分宝”商标所标示的服务,属类似服务。但就商标的近似度而言,“积分宝贝”属图文组合商标,其构成要素包括卡通图案、“积分宝贝”文字和“JifenBaby.com”域名三部分,而“积分宝”或“集分宝”商标均由三个汉字构成,两者从整体上比较差别显著。同时,“积分宝贝”商标并未因使用、宣传或者其他原因而产生较高知名度;也没有证据显示“积分宝”或“集分宝”商标的使用,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钥尊公司提供的服务或者产生了这种误认可能性。法院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延伸阅读

订阅新闻】 

更多专家专栏

更多金融动态

更多金融词典

    更多投资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