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随身带,卡内的钱却不翼而飞,昨日上午增城法院新塘人民法庭通过网络直播了一起“克隆卡”盗刷案的庭审,这也是广东省内法庭首次进行庭审直播。近年,类似案件层出不穷,越秀法院仅一个月就受理了16单。但是,为讨回被盗刷的钱,多数普通老百姓的法律知识很难与具有专门法务部门的银行抗衡。那么,普通老百姓究竟该如何避免“克隆卡”之害?
案例:银行卡未离身 却被转走4万多
昨日在新塘法庭开审的“克隆卡”盗刷案可以说是典型案件。2012年5月29日23时26分,苏某在增城突然收到了来自某银行的短信,告知其银行卡被转出金额40050元及手续费63元。苏某立即赶到增城荔城街一ATM机查询,里面的4万余元果真不翼而飞,他当即报案。
随后警方侦查发现,该笔款项是在顺德丰华支行的ATM机上被转走的,警方随即要求银行调出当时ATM上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在案发时间一名戴着黑框眼镜的年轻男子进入银行后,神色慌张地一直用手捂住口鼻并低着头在ATM机上进行转账操作。苏某于是要求银行支付其全部储蓄款,但遭拒,他只好向新塘法庭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全部储蓄款及利息。
究竟谁该为“克隆卡”交易所产生的损失负责?昨日庭审时双方围绕着这个焦点进行激烈辩论。苏某认为,从作案时间和报案时间来看,是“克隆卡”盗取了款项,而这是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银行应对款项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但银行则提出,银行卡及密码存在同等的作用,密码是鉴别储户身份的唯一手段,只要密码输入后成功交易,就能认定为是储户个人的真实交易。近年来大量盗刷案件都是由于储户没有保护好银行卡密码信息所导致的。
法律漏洞:“克隆卡”无明确法律法规适用
事实上,“克隆卡”盗刷案已经渐成趋势。以广州城区的部分法院为例,白云法院去年以来收案20多件,被盗刷金额近200万元;越秀法院在今年1月份曾经一个月受理了16宗类似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5.3倍。
“克隆卡”案还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如银行卡磁条信息多通过在特约商家刷卡消费,或被安装在银行自助系统的读卡器秘密窃取;存款多在异地、跨行盗取,甚至有银行克隆卡在境外被盗刷,跨省市及境外取款超过了70%;当事人普遍取证困难,尤其是存款在境外被盗刷的案件,多是犯罪团伙而为。
面对“克隆卡” 法院判决不一
在媒体披露的案件中,法院判决银行和用户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既有判银行全责,也有判银行与储户各半责任,还有判银行主要责任的情况。为何同样的案件会有不同结果出现?
对此,银行业人士认为,“克隆卡”盗刷的案件争议焦点多数集中在密码的泄露责任上,而密码泄露存在多种可能,因此不能将保密责任全部归于银行。但在法院看来,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克隆卡”交易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不同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不尽相同。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用户不知如何提供证据而导致承担诉讼不利后果的情况。上月,顺德法院披露的“克隆卡”典型案例中,有一位市民在卡里的钱被取后8天才向警方报案,但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卡里的钱是被其他人“盗取”,最终他被判决驳回起诉。
法院支招:遭盗刷立马报警取证
广州中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称,通过对“克隆卡”案件的分析,其实是有规律可循的。市民在遭遇“克隆卡”盗刷后,应当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并注意保存好证据,在发生诉讼后就能居于优势地位。为了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最有利的证据,建议市民开通银行短信通知功能,以及时发现“盗刷”行为。用户可注意以下事项:
1.得知被盗刷后第一时间报警;
2.能够证明取款发生时,真卡(或存折)在其本人手中的证据。可以迅速到最近的银行柜台或ATM机进行一次存、取款交易,并保留凭证;
3.迅速向发卡行提出止付要求;
4.向涉案银行反映情况并要求对监控录像进行提取和保留。
如果用户没有提供被“盗刷”时卡(或存折)在手中的证据,法院也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实“盗刷”行为。例如,用户持有的真实存折中,并无涉案交易的打印记录;或者银行监控录像中所记录的涉案交易中用以取款的银行卡的颜色、图案等与真实的银行卡不一致;“同一张”银行卡在较短时间内在相隔甚远的两地进行操作。
而在提交录像方面,银行也负有配合举证的责任。在有些案件中,银行拒绝让用户观看相关的监控录像,在纠纷进入诉讼过程时亦未能应要求向法庭提供相关的监控录像,法院会认定银行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推定用户主张的存款被盗事实。
储户
是“克隆卡”盗取了款项,而这是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银行应对款项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银行
银行卡及密码存在同等的作用,密码是鉴别储户身份的唯一手段,只要密码输入后成功交易,就能认定为是储户个人的真实交易。
网友
银行在技术上不能保证卡的唯一性,不被克隆性,而对消费者进行有偿提供使用,所产生的技术性风险损失,应该由银行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