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出事保险不赔 状告保险公司败诉

2012-07-24 15:32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范乐

  近日,泰山区刘先生因酒驾被认定全责。保险公司拒绝为刘先生“买单”交强险理赔款,被告上法庭。但法院判定,酒驾车主没有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

  2011年12月26日,刘先生为他所有的中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12年12月26日止。今年6月20日,驾驶员驾驶该车,将行人曹某撞伤致死并逃离现场。交通部门认定,驾驶员醉酒后造成交通事故并驾车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死者曹某无责任。后来,刘先生和他的驾驶员与曹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为刘先生理赔,于是李先生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付交强险理赔款,却最终败诉。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杜伟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投保交强险后,醉酒驾车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包括其他费用,并且在垫付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杜伟解释说,该规定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

  垫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仅是为了能及时救助受害人,在受害人脱离危险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其他责任,此在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亦有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保监会制定发布作为执行交强险的具体依据,保监会系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所发布的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理应予以遵守。所以,本案中车主在承担责任后,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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