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宋荣贵通过电话委托方式,短短10天内买卖黄金超过2100千克,总金额达3.2亿元,获利2100多万元,但很快被开户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钱划走,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反诉。由于涉案金额巨大且挑战诸多法律空白,此案被称为“中国黄金第一案”。山东省高院日前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宋荣贵126笔“纸黄金”交易。
交易金额数亿,10天获利2100多万
银行将其交易获利2100多万元划走
2006年5月30日,宋荣贵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以下简称济南泺源工行)申请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通过银行提供的黄金买卖交易系统,采用电话银行方式进行“纸黄金”买卖交易。自2006年6月29日起,宋荣贵以远低于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买入,随即又以接近银行黄金报价的价格卖出,即买即卖反复操作,到7月8日,共进行买入交易65笔,买入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5千余万元;卖出61笔,卖出黄金1067千克,金额1亿7千余万元,获利2100余万元。
济南泺源工行认为宋荣贵的上述交易具有明显的恶意操作性质,随即将宋荣贵2100多万的交易获利款项划走,并请求法院撤销宋荣贵的126笔黄金买卖交易。然而宋荣贵却认为自己根据工商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按照正常电话语音提示逐步操作,并不存在违规现象。自己根据银行提供的黄金参考价格,选择高于或低于参考价格的价格成交,符合交易规则,济南泺源工行无权撤销已交易完毕的黄金买卖。宋荣贵将银行告上法庭,却被银行以非法获利为由反诉。
银行认为客户钻系统漏洞,是“不当得利”
法院认为银行并非中介终审判决其胜诉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银行在“纸黄金”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是中介平台还是参与买卖的当事人。
法院最终认为,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案件的另一焦点是,宋荣贵在短短十天赚了2100多万元到底是合法交易还是不当得利。
法官审理发现,宋荣贵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违反了交易规则。实际上,银行交易系统应当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没有作出正确判定,造成宋荣贵的交易没有被系统发现,宋荣贵正是钻了系统的空子。
2010年9月,济南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银行撤销126笔交易的诉讼请求。宋荣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据齐鲁晚报
维权律师咋看这场官司?
A 对银行撤销买卖合同存疑
具体评判要看炒金合同和法院判决书
此案引起了知名财经维权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的注意。他昨天告诉扬子晚报记者,昨天有好几家媒体都就此案采访了他。虽然现在外界还没有看到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宋荣贵与银行之间的“炒金合同”,但是,从报道中透露出的信息看,他还是有些疑问。他告诉记者,法院判决的依据之一是银行有权行使撤销权。法院认为,“宋荣贵的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是银行和宋荣贵双方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银行并非中介而是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有权行使撤销权”。对此他有疑问:从法律上讲,只有合同中的一方受到欺诈、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为了显示公平这三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而银行与宋荣贵之间的交易,这三条都不太符合。作为一名普通投资者,说宋荣贵欺诈银行?恐怕没人相信。银行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可能,因为这种合同一般都是由银行拟定的格式合同,普通投资者是弱势的一方。为了“显示公平”也谈不上,总不能说投资者赚了钱就是不公平吧。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今后投资者炒金亏损了也可以撤销合同不认账了?
不过,对于此案最终的是非曲直,张远忠认为还是要看宋荣贵与银行之间的“炒金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以及看过法院的判决书才能评价,因此现在还不好武断地下结论说判得对不对。他建议当事人公开合同和判决书。
B 炒金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意外情况下得利该归谁应在合同中注明
好不容易炒金赚了2000万,却被法院判为不当得利,空欢喜一场。宋荣贵的炒金遭遇能给投资者带来怎样的启示?张远忠认为,炒金最大的风险是交易品种的风险,比如实物金的风险一般要比纸黄金、黄金期货等虚拟黄金小,其次就是宋荣贵案所揭示出来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在炒金之前,一定要仔细看合同,一般来说,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主要是炒金手续费用的收取、发生意外事件时如何承担收益与风险等等,对于这些条款,投资者一定要心中有数。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国内金市与国际市场还不完全接轨,容易发生意外事件,比如国际金价大起大落,而国内正好休市的时候,有的投资者会因为金价的大起大落而赚大钱,也有的会因此血本无归。此前国内曾有几家银行因国际金价大跌而出现系统瘫痪。对于这种意外风险,投资者不可不防,最好是事先在合同里约定好,万一出现这种情况,投资者账户中获得的收益或亏损该由谁来承担。对此,张远忠律师则表示,通常来说,只要投资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在这种意外情况下获得的收益应归个人所有,银行不应视为是投资者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