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财政的大力支持下,我国农业保险逐步改进与农业生产和农民需求不相适应的局面,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据统计,2007年至2012年五年间,我国农业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超过600亿元,年均增速达到85%.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已超过日本,仅次于美国,跃居世界第二,成为全球最重要、最活跃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在促成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诸多因素中,保费补贴无疑是其中最为“给力”的一项。据统计,自2007年中央财政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补贴品种逐年增加、地区逐年扩大、补贴比例逐年提高。仅2011年,中央财政的农业保费补贴资金就达到66亿元,由此为“三农”带来的风险保障达到6523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放大效应近100倍,切实体现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
然而,就在各级财政不断加大补贴力度,农户的投保热情日益提升的同时,一些“罪恶之手”也伸向了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款。在农险开办初期,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激发,出于多方面的考虑,有的地方基层政府与保险机构在协同推进时,以“统保统赔”方式粗放操作,农民不用交钱,由基层政府或有关个人代垫代交,等到年底时再通过“假赔案”或虚增赔款等方式,将基层政府或个人代农户垫交资金、基层财政补贴款套取回来。在这样的运作过程中,个别地方甚至隐藏着个人在其中捞取好处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审计署以及各级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了多起这种违规行为,并进行了严厉查处,对其中涉及保险公司和地方政府的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对个别人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已移送司法机关。为了彻底禁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如今,财政补贴政策要求农户先交钱,财政给配套补贴;下级财政先补贴,上级财政再配套。
有必要强调的是,除了要在政策层面不断“查缺补漏”,农业保险经营环节的道德风险亦不容小觑。追根溯源,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在事前的信息不对称经常表现为逆选择:比如农户把经常受灾的“坏地”投保,而对经常不受灾的“好地”不投保;比如将未投保的能繁母猪冒充投保的索要赔款等。近年来的实践中,我国农业保险在个别险种上曾因管控不严局部暴发过道德风险,教训十分惨痛。
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农业保险的服务对象是弱质性的农业,针对的人群也是弱势的农民,他们的风险防范能力本来就弱,如果农业保险再出现“风险”,那么这种打击产生的损失尤其是对政府公信力的破坏,将是难以估量的。换句话说,农业保险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农户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关系到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关系到国家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也关系到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和保险业的形象。也正是因为如此,农业保险更需要规范经营,始终绷紧风险防范这根弦。
促进农业保险科学规范经营,首先要切实完善农业保险基础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明确管理的路线图与时间表,明确应该怎么干、要在什么阶段达到什么样的工作要求,也就是要下大力气梳理权利、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强化监督。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我国的农业保险定位为“有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规定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国家对农业保险应给予财税政策支持。不仅如此,该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则;根据农业保险的潜在风险、业务操作及经营结果等方面的特殊性,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经营规则……
显而易见,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已经迈出了最为关键的“第一步”。接下来,如何逐步建立一套以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为核心、以部门规章规范为基础、以行业指引标准为补充、以公司内控制度为依托的制度框架体系,不仅是监管机构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也是各家有意拓展农险市场的保险公司不得不认真对待的课题。
切实加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建设,规范农业保险经营也是农业保险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不仅体现在产品创新上,如何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的研究,提高农业保险产品定价的科学化水平;如何加强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保险公司加大投入,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如何及时为农户提供投保告知、报案和索赔指导、业务咨询等保险服务,等等,都是规范农业保险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加强农业保险新科技的应用,把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财务核算等管理环节完全嵌入系统程序,切实做到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及统计系统数据无缝连接,可以从技术上杜绝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其操作更加规范、流程更加优化、管控更加严密。
需要指出的是,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督与管理,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农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近几年,保监会和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等部门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监督检查,并对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事实证明,这种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不仅不会阻碍发展,反而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创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各保险公司要切实建立起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项内审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工作的内部稽核审计,保证内审覆盖的深度和广度。对于内审时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公司也要严厉查处,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姑息包庇纵容。在外部监管层面上,保监会系统上下更要统一认识、统一措施、统一步调、统一行动,将农业保险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特别是重点检查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真实性。同时,要加大对农业保险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规经营的成本。
对于农业保险违规行为,在人员上,监管层必须依法对责任高管取消任职资格,对责任员工采取禁入行业的限制;在机构上,要依法对违规地区以省区或地市为范围实行部分或全部停业,严重的要吊销违规机构的经营许可证;要以法律规定最高限对机构和个人进行罚款。对发现的与经办机构相互勾结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违纪线索,要加强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延伸检查,或者直接将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向其上级单位或有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报案。各保监局可以在农业保险专项检查时,积极探索建立与审计部门、财政监督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增强农业保险监督检查的力度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