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盗取后银行过错凭什么让客户埋单

2012-06-05 09:14     来源:燕赵晚报     编辑:范乐

  2011年7月,在东莞打工的女子韦某发觉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取而起诉银行,6月3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韦某承担30%的责任。法院称,韦某未能妥善保管其银行卡密码,为他人进行盗取提供了可乘之机,对存款被盗取亦存有过错。(6月4日《新快报》)

  按照常理,银行卡被盗取不排除密码泄露的可能,但如果将此作为消费者担责的理由,不过是一种“有罪推定”,与现代法治奉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背道而驰。在刑事诉讼中,倘若要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由公诉人举证,而在民事诉讼中,要认定公民负有责任,必须由原告来举证,即如果要判定客户对泄露银行卡密码担责,就必须由银行或法院方面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否则只能是“欲加之罪”,不仅让公众难以信服,也让法律失去公信和威严。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取的事件频频发生, 2010年7月广州客户银行卡在澳门被盗取290万元,2011年3月广州市民林某银行卡被盗刷70万元,今年5月福建市民宋先生银行卡被盗取14万元……这些事例都击中银行卡监管的软肋,众多银行界与法律界人士认为,诸多案例证明银行卡系统防伪能力存在安全隐患,建议相关方面提高防伪认证技术。回到东莞韦某的遭遇上,经法院查明,韦某及其丈夫不存在境外支取存款的事实,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不应该承担责任,银行卡遭克隆并被境外盗取,银行应当负全责。

  银行出现过错却让客户担责,很容易让人联想起曾经的“许霆案”,原本是银行取款机出现毛病,却判定取款人负主要责任,这与银行卡遭盗取客户埋单如出一辙,是对责任认定的本末倒置。而最近辽宁盘锦市某银行行长转走客户一千万存款的案例,充分暴露出银行监管的漏洞,银行工作人员完全有掌握客户银行卡密码等信息的可能,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才是导致银行卡安全漏洞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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