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挂钩的要求,并要求所销售的预定收益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中,需列明收益率的约定方式、计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等。
财产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同一季度内到期的所有投资型产品销售总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可使用总规模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