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9岁的贾传智,原本住在济南市长清区靳庄,现在却过着四处躲账的生活。2007年,他在当地信用社办理账户并存入20万元。没想到,在一次挂失密码后,这20万元却被“别人”取走了。从2009年开始,他起诉信用社,两次败诉。随后,他到公安局报案,被告知不予立案。时至今日,他仍然没有放弃申诉,他希望公安部门能够介入,帮他查明究竟是谁取走了那20万元存款。
办了一次密码挂失
20万元不翼而飞
4月15日,贾传智拨通了记者的电话,他声称自己并不在济南,“欠人20万元四处躲避,都是因为当初我存在信用社的20万元被人莫名其妙地取走了。”
农民贾传智2007年在工地上承包了搭建脚手架的私活。他托熟人从当地信用社贷了20万元。2007年5月19日,贾传智在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信用社开立了私户,并将20万元贷款存入该户头。同年7月5日,贾传智取款时发现忘记密码了。于是,他申请密码挂失。信用社规定重置密码需要“大约一周时间”,他当天并未取款。贾传智说:“没想到,我没取成,钱却在那几天里被别人取了。”
在平安信用社提供的一份取款凭证复印件上,记者看到,2007年7月13日10时50分,贾传智账户上的20万元被以现金形式取走,客户签名为“贾传智”。当天在20万元被取走前,平安信用社在贾传智申请的挂失单据上作了“已重置密码”的处理结果。
贾传智告诉记者,不久后,他便发现20万元被取走。在与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协商后,他并没有及时报警,“对方说先让我想办法还上20万元贷款,到底是谁取了钱,以后再慢慢调查。”于是,贾传智托熟人借了20万元,及时归还了贷款。然而,欠下的20万元,他却一直还不上。
两度起诉信用社
均因缺证据败诉
平安信用社一直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复,信用社称,监控录像也仅保留三个月时间,已经被删除了。2009年7月,老贾将平安信用社告到长清区人民法院。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长清农信社提交了该20万元取款的个人业务取款凭证。然而,贾传智认为:“签名并不是我的字迹。”于是,老贾向法院申请对2007年7月5日密码挂失处理结果和2007年7月13日个人业务取款凭证背面的两个“贾传智”签名做字迹鉴定。2009年12月16日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这两个“贾传智”签名均非本人所签。
然而,法院当时未对个人业务取款凭证正面的“贾传智”签字进行司法鉴定。按照法院的说法,因为当时“贾传智认可该凭证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2010年2月8日,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决贾传智败诉。
“我并没有说过取款凭证正面的签字是我自己所签,这一点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进行验证。”于是,贾传智又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法院认为,贾传智提出申请对该签名进行字迹鉴定,相关证据不足未予采纳。最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贾传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贾传智进行签名司法鉴定的想法也没法实现了。
取款凭证上签字的
到底是不是贾本人
根据贾传智提供的信息,记者找到2007年7月13日在工地上与贾传智一同干活的侯光卯。侯光卯当时在工地上负责施工安全,他告诉记者,“当天除了中午吃饭的时候,从上午到下午,我一直在工地上盯着老贾干活。”然而,20万元取款凭证上的信息显示,取款时间是“10点50分”。对此,侯光卯认为,由于事情过去太久,无法确定老贾在午饭时间都干了什么。
2010年8月10日,贾传智到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报案,称自己被诈骗。然而,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认为贾传智提出控告被诈骗的案件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12年3月,贾传智又来到济南市公安局。3月19日,济南市公安局经过了解,认为贾传智的要求“非公安机关管辖”,再次拒绝了他立案的要求。
对此,贾传智感到很委屈:“如果公安局最终调查出来确实是我取的钱,那么说明我报假案,可以依照法律对我进行处罚,谁敢顶着‘报假案’的罪名去要求公安局立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