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小额贷款公司“松绑” 小额贷可相互拆借

2012-04-16 13:26     来源:山东商报     编辑:范乐

  继上月为民间融资“松绑”以后,我省近日又为小额贷款公司“松绑”。4月6日,省金融办等部门出台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主发起人在小额贷款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由先前20%的上限提高到49%。同时,禁止一切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一刀切”做法也有所改变,准许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

  持股比例上限上调

  主发起人提至49%

  山东商报记者注意到,我省新出台的意见特别强调小额贷款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其中,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其持股比例将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同时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后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

  与2008年出台的《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中的规定相比,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此前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与此同时,我省拟适度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中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此前,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允许外资来鲁办公司

  “小额贷”可相互拆借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也为主管部门所重视。根据新出台的意见,我省将允许金融创新试点县小额贷款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5%)定向借款,并可以在本县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还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其中,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法人股东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的2倍。

  另外,法人股东地域和所有制限制也有所放宽,我省允许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具备出资条件的优秀省外企业,来山东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其他法人股东的地域限制。

  设分支机构“破冰”

  最多可设3家

  考虑到金融安全,我省2008年出台的办法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戴上了“紧箍咒”,规定“经营地点应在经核定的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不得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对于日益发展壮大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这逐渐成为束缚。

  而我省新出台的意见有了变化,规定:上年度分类评级达到一级且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程序申请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自1亿元开始,每增加5000万元,可申请增设1家分支机构,但最多不超过3家。

  已设立2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设区市市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注册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对分支机构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情况下,可申请在本市其他区范围内设立第3家分支机构。

  当然,如果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以后年度的分类评级中连续2个年度未能达到一级,或者有任一年度评级结果为五级的,分支机构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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