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开车出了事故,被认定全责。在被法院判赔受害车主后,王先生转而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认为修理费高于评估价格拒赔。到底是法院判决认定的数额算数还是保险公司评估的算数?今天上午,此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
王先生说,他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去年2月8日,他驾车与另一车主肖某相撞,两车损坏,肖某人身受伤,车内物品损坏。交通队认定王先生负全责。事后,被撞车主肖某自行修了车,并起诉王先生和保险公司,索赔修车费等损失。经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肖某车辆修理费11万余元。
之后,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第三者责任保险,得到的答复是车辆修理费高于公司当初的评估价格。
根据法院判决,已确认了被撞车主11万余元修车费先由王先生支付,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000元。“你们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过异议或上诉吗?”法官问,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没有”。法官追问:“那认定了王先生赔偿的数额,你们保险公司不应该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吗?”保险公司代理人仍说,事发后公司给王先生送达了定损单,公司目前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当初定损单认定的8万余元进行赔偿。超出定损的损失不予承担。
王先生反驳说,去年5月车已经修好了,当时保险公司根本没给定损单。从证据来看,定损单确认书上查勘人员签字的日期竟是在去年11月法院判决之后。保险公司代理人解释,定损单肯定是在判决前作出的,但法官要求保险公司拿出证据,代理人却说没有。
由于双方没有达成调解意向,法官审理后宣布休庭,并未当庭宣判。(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