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储户在柜员机取款时不慎,银行卡被不法分子调包;银行未及时根据储户请求冻结账户,导致3.2万元存款被取走,应当对储户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3月20日9时36分,储户林女士在莆田市仙游县一家银行营业大厅柜员机持卡取款,银行卡被几名不法分子调包后修改了密码。
当日9时39分44秒至42分42秒,林女士的银行卡内存款被人分6次共支取人民币1.8万元。林女士持废卡取款未果,于9时41分向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查询;9时42分3秒,林女士向工作人员要求冻结其账户。
9时45分2秒,银行应林女士要求冻结了其银行卡账户。而在9时44分50秒时,林女士被盗的银行卡内的3.2万元存款又被人转入他人账户;自9时47分23秒起至9时49分37秒止,被转入的银行卡内的存款被人分8次支取。
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存款损失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和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林女士作为储户,有权要求银行随时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同时也应该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义务。本案中,林女士在柜员机持卡取款时,对周围的人和环境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没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导致银行卡被调包、密码被修改,这与其1.8万元卡内存款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指出,林女士在经过查询发现银行卡被调包、卡内存款被盗后,于9时42分3秒正式向银行申请挂失,此时银行应该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但银行措施不当,操作时间过长,致林女士银行卡内存款又被转账3.2万元,银行应对林女士这部分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仙游县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给林女士经济损失3.2万元。莆田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说,储户要妥善保管银行卡,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操作,特别是类似该案的特殊情况处理运行机制的建立及完善,保障储户合法利益。(记者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