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童先生已经两年半没去过澳门,他的银行卡也放在身边,但卡内的钱却莫名其妙在澳门消费了83万余元。他认为是银行的漏洞导致钱被盗刷,将开户行某银行广州暨南大学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存款83万余元及利息。昨日,该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
据童先生介绍,今年8月19日,他取款时,发现卡内的83万余元不翼而飞。查询消费记录后,发现头天晚上10时许,账户内的金额在澳门一家商铺被消费了83万余元。“事发时我在广州,卡也在我身上,而我已经有两年半没去过澳门,一切有通行证记录为证。”
21日,童先生又前往澳门报案。经澳门警方再三核查,最终凭借银行终端号查找到了发生该笔消费的一家银器店。
据澳门警方向童先生提供的该笔消费所使用的银行卡及持卡人签单凭证复印件(澳门规定,刷卡消费50万元以上要复印有关身份证件)显示,该笔消费所使用的银行卡除了与童先生的银行卡卡号相同外,卡片的其他外表信息完全不同,签单凭证上的签名也并非童先生的手迹。
童先生认为,他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成立。他在8月18日并未使用其持有的银行卡从其账户内支取或消费83万余元,因此被告作为储蓄单位仍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向他支付83万余元存款。
庭审焦点
焦点1: 银行卡被盗刷责任在谁?
昨日庭审,童先生的律师举出一份澳门司法部门提供的银行卡复印件。复印件显示,今年8月份,在澳门被盗刷的83万余元是由该银行的卡所刷,该卡表面银行卡号是凹凸印刷,属于假卡或克隆卡。
童先生的律师认为,虽然是假卡,但却顺利消费,说明该银行的系统不能辨识出假卡。该银行的磁条卡一直以来就存在各种漏洞,犯罪分子很容易克隆或者造假。
银行代理人回应说,银行卡内的存款是由银行卡和客户密码两部分组成。“磁条卡有缺陷,但磁条卡也不是一家在用。卡和密码缺一不可,不能一味地把责任推给银行。”
焦点2: 委托财务代办是否意味着泄露密码?
该银行提交的录像资料显示,事发前一个月,童先生曾将银行卡交给一位姓曾的人,让他到银行取钱。银行认为,童先生将密码和银行卡交给第三方,应该承担泄露密码的责任。
童先生的律师说,曾某是他信任的公司财务人员,他将卡和密码交给曾某去办理业务,这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是法律所许可的。虽然童先生曾把银行卡密码告知第三方,但并无证据证明这和原告银行卡被盗刷有必然因果关系。
焦点3: 是保管关系还是债权债务关系?
童先生的律师提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储蓄合同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并非保管关系。
他说,存款存入银行后已转化为银行资产,银行对存款可集中使用,还可用于各种经营活动,若是客户财产,银行则不可能具有随意使用的权利。那么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也是银行的损失,而不应该转嫁到童先生头上。
银行方面表示,客户存在银行的存款,银行通过存折或者银行卡保存起来,密码经过银行的加密处理,只有客户本人和银行的保密系统知道,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
因此,银行只是替用户保管存款,并不是债权债务的关系。
童先生表示他愿意接受法庭主持的调解。但被告方表示只能接受担责五成的调解方案,童先生觉得赔偿太低,不能接受。(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吴振鹏 通讯员天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