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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就能看出,保险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可谓“煞费苦心”。
2009年8月27日7时54分,陈某驾驶一辆满载鸡蛋的货车,由江苏海安往上海行驶途中,因避让自行车,车辆向右侧翻,虽无人员伤亡,但所运鸡蛋大部分破碎。事后,陈某依据保险合同要求被告上海某财产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保险公司却拿出了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的第八条第5款规定明确拒赔。该条款规定,运输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认为,陈某运输的鸡蛋就属于“动物”,因此拒赔。陈某诉至法院。2010年4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上鸡蛋的损失19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