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宣布自7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而从6月8日央行宣布允许存款利率上浮到1.1倍之后各个机构的行为来看,几乎所有机构都显示出强烈的一浮到顶冲动。只是因种种考虑,国有大行最终未选择顶住3.575%的上限。此次名曰降息,最终结果是1年存款的实际利率不降反升。
从央行允许浮动的初衷来说,应该是希望不同机构能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差异化策略,这才是市场化真正的涵义。但是,所有机构行为的高度一致,暗示了政策调整未能完全达到预期效果。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是,据目前的监管规则,银行贷存比必须保持在75%以内。即要想放贷款,就必须先抓“存款”(是“存款”会计科目里的存款,不是银行要有资金来源)。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有关各方已初步达成共识,监管机构将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中取消75%存贷比这一硬性规定。
其实,如果没有我国目前相当保守的贷存比指标管理,银行开展贷款原本不是非得有“存款”的,只要有足够资金来源,只要能确保不存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就可稳健开展贷款业务。
目前,国际上仍采用贷存比指标对银行进行管理的经济体已很少。即使个别经济体采用,也是将其作为一个具有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或信贷限额管理类似功能的宏观调控指标来使用。在我国,贷存比指标最初在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中引入,那时也主要是试图遏制那时尚未建立起市场化约束机制、深受地方政府左右的各类专业银行的强烈放贷冲动,实质上也是起着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或信贷限额管理等工具相类似的作用,而并非出于预防流动性风险的考虑。如果说是为了遏制信贷冲动,目前的资本充足率、信贷窗口指导等措施,都已能完全替代贷存比的功能。
如从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角度看,贷存比指标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其实更低。如果贷存比指标在防范流动性风险上果真有效,那么,我们就应该会看到BaselIII中纳入该指标才对。本轮危机之后新修订的BaselIII,的确比过去更加关注流动性风险,但其引入的是另外两个指标:一个是流动性覆盖率,另一个是净稳定资金比率。
流动性覆盖率的目标是通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银行应对短期(3个月以内)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具体测算方法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之比;该比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或者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小于0。其中,“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满足即使在严重的机构特定压力和市场压力下,它们产生流动性的能力依然完好无损,甚至这些资产反而在压力条件下还会受益于所谓的“安全投资转移”。“净现金流出”是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设定压力情景下,累计的预期现金流出量减去累计的预期现金流入量(即在测算期的压力情景下,净累计流动性缺口)。累计预期现金流出量是各类负债项目余额与预设的流失率百分比的乘积,再加上表外承诺与预设的提取比例的乘积;累计的预期现金流入量是应收账款与压力情景下的预期流入量百分比的乘积。
净稳定资金比率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让银行运用更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1年以内)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具体测算方法是: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该比率的标准是应大于100%。其中,“稳定资金(ASF)”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其根据不同分类的权益和负债帐面价值乘以每类相应的ASF系数之后加总得到;ASF系数是监管当局所认定的可用资金稳定系数;“稳定资金需求(RSF)”等于银行所持有的资产价值与该类资产特定的稳定资金需求(RSF)系数的乘积,再加上表外业务(或潜在流动性风险暴露)与其相应RSF系数的乘积。RSF系数是指监管当局认定的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所需要的稳定融资支持部分的百分比。
引入净稳定资金比率作为监管指标,意在对偏重短期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从更长期限方面形成补充,鼓励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特别是用于确保投行类产品、表外风险暴露、证券化资产及其他资产和业务的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一部分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提高监管措施的有效性。
BaselIII新增的两大流动性监管指标,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远比贷存比指标更为精细而有效。考虑到我国在2013年将开始实施BaselIII(2016年达标),在此状态下,从防范流动性风险角度考虑,贷存比其实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如果继续维持,反倒还会导致银行对存款利率非理性的一浮到顶、高息揽存行为的普遍出现,给利率市场化后银行带来额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