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星:完善金融监管 促进金融创新

2012-05-21 11:10     来源:金融时报     编辑:范乐

  当前,面对中国金融结构的不合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失衡,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银行机构的同质化竞争,民间金融的高利率高风险,银行机构的高利差高盈利以及金融市场的不规范低效率等问题,各方面有很多评论与批评。我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着经济结构差异程度、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各种要素价格市场化程度及金融服务的竞争程度等深层次的原因,同时也与金融创新不足和金融监管不完善有关,我们必须在深化经济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进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金融创新过度会产生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不足同样也会聚集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制度创新、金融组织创新、金融管理创新、金融技术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产品创新、金融工具创新及金融服务与流程创新等。推进金融创新的主要目标是:最大程度地便利社会储蓄向社会有效投资的转化,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对资金的有效需求,最大程度地扩大金融市场的广度与深度,最大程度地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效率,最大程度地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核心竞争力,最大程度地加强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最大程度地分散和缓释金融风险,以及最大程度地有效实施国家宏观金融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促进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健康、高效、安全运行,支持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快速发展。

  对照上述目标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融资渠道还不够通畅,融资工具还不够多元,资金价格体系还不够合理,金融体系结构还不够科学,金融市场功能还不够优化,金融宏观调控还不够顺畅有效,融资压力和金融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亟待加强。显然,我国目前的金融创新水平还严重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的力度,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

  不可否认,当前的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的确与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过度有关,与高杠杆下的资产证券化及金融衍生产品泛滥有关,但这绝不是导致这场金融危机的唯一原因,也不是导致这场金融危机的最主要原因。这场金融危机的发生,有着多种复杂原因,是宏观与微观、内部与外部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长期的低利率政策,流动性的泛滥,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的失效,金融创新的过度以及金融监管的失误等,最后因金融泡沫的膨胀及破灭,引发了国际金融危机。显然,金融创新本身绝不是这场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

  在我国也有许多人担心,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曾发生过乱拆借、乱融资、乱办金融机构的问题,成立了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互助基金会等,银行搞了大量综合跨业经营,但由于缺少有效的风险管控,缺少完善的法制和有效的监管,最后几乎形成地区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政府不得不出钱救助和清理整顿,国家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成为严重的历史教训。如果在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尚待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待建立的情况下,冒然推进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创新,发展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机构,会不会使曾发生的金融混乱和金融风险再次出现,会不会重蹈历史的覆辙。正是因为有前车之鉴,所以决策者和监管者都小心审慎,稳妥为先。

  但应该看到,经过近十年的金融改革开放,中国的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法规体系及金融宏观调控体系都发生重大变化,金融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调控能力都有了明显加强,金融体系的规范性和稳定性明显增强,发生地区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降低,上世纪90年代发生的金融混乱不大可能重复出现,金融创新具有了更有利的条件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正是由于过度的金融创新,对金融泡沫和金融危机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受到了质疑,所以,金融危机之后,人们普遍认为,金融创新必须与金融监管相适应,超出现有的监管能力搞创新,就可能出现金融创新的过度与失控,就会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或金融危机。因此,金融创新的规模和速度应取决于金融监管者的资源和能力,金融创新必须是在监管者的控制范围内。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金融监管者的资源和能力有限,而且不能很快加强和提升,已经存在的金融监管真空都不能及时填补,就必须放慢金融创新的速度,严格限制金融创新的范围。也就是说,金融创新将受到监管资源与能力的制约。

  由此,我们所面对的选择,一是使金融创新的范围和速度适应于现有的金融监管资源能力,使金融创新不足适应金融监管不足;二是加强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能效,使金融监管适应金融创新的需求;三是同时优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所为,有所不为。显然,第一个选择是一种比较消极被动的选择,是一种削足适履、刻舟求剑的做法,第二和第三个选择则是创新进取、积极作为的选择。为此,我们应该在以下六方面进一步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

  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资源,充实金融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专业水平,扩大监管覆盖范围,将主要金融创新业务和工具纳入到有效监管的视野。属于金融创新的业务、产品及工具,其结构和风险特性不同于传统金融,需要专业性的风险识别、度量、判断和监管,需要有专业性的监管能力和队伍,在准确识别判断风险的基础上,实施差别性分类监管。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在进一步加强行业专业监管,明确行业监管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功能性监管,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创新监管的边界模糊领域和真空地带,防止金融创新的失控,防止金融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染。

  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机构法人的监管。加强法人的公司治理和法人对风险的整体管控,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要制定明确的金融创新战略和风险控制战略,要有严格的风险上限和容忍度;高管层要科学管控金融创新过程中的风险,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流程;监事会及内审风控部门要对战略实施情况及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的有效性进行严格监督。

  进一步改进金融监管方式。首先要根据其结构、功能、风险及风险传染性等特征,对金融创新的业务、产品、工具进行科学的分类,并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在市场准入、审核程序、现场检查、信息披露和监管干预等方面,实施差别性的分类监管。其次,要突出重点,对高杠杆、高风险、结构复杂及风险传染性强的金融创新业务和产品,实施更严格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监管检查。再次,监管当局要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判断,对金融创新进行前置性、动态性、差别性、全过程的监管。最后,要严格执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有效监督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加强投资者和市场对金融创新业务及产品的监督。

  进一步改进金融监管手段。要将监管人员的经验判断与信息科技手段很好地结合起来,将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很好地结合起来,将计算机软件模型运用与监管人员的直接抽查检查很好地结合起来。通过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手段的科技含量,以提高监管效率,科学配置和使用监管资源,增强监管的前瞻性、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相关制度与法规。对金融创新的有效规范和监管,需要配套制度法规的支持和保障。除了要有相关的监管制度法规、金融业务规范制度法规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关闭的法规,存款保险制度,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地区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处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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