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贷款”是指被他人假冒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贷款。一些人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往往认为银行是“公家”,自己是私人,私人斗不过“公家”,而表现得无可奈何。其实,他们无需忍气吞声。
有权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一】
2011年10月5日,熊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她交完首付,来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她曾办理过三笔贷款,累计金额已达90万元,不能再贷款了。银行提供的查询证明显示,熊妍于2009年及2010年,在邻县一家银行的确有着贷款记录,每笔均为30万元。“我根本就没有在你们银行贷过款,怎么会有如此巨额的贷款记录?”面对熊妍的质询,邻县银行却无动于衷,因为他们知道,这只不过是领导亲属利用私自获取的熊妍身份信息办理的贷款。
熊妍有权诉请法院确认三笔贷款合同无效。本案中,银行领导为了自己亲属的利益,弄虚作假、串通一气地连续三次利用私自获取的熊妍身份信息办理贷款,客观上也确已损害熊妍的利益,无疑当属恶意串通。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已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即银行与真正贷款人的行为,从开始起就对熊妍没有法律约束力。
有权要求消除不良记录
【案例二】
2011年11月23日,段洁去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不仅被断然拒绝,甚至还遭到奚落:“你这种欠债不还的人还想贷款?”一头雾水的段洁赶紧追问究竟怎么回事?原来,银行信息表明,早在3年前就有人以段洁名义在另一家商业银行办理50万元贷款,且一直没有还过本息。而今段洁已落下15条不良信用记录。“可我从来就没贷过款呀?”段洁惊讶了半天,但记录中与她一致的身份、住址等又让其无法解释。终于,她想起3年前自己的身份证曾经遗失,自己因而“被贷款”了。
段洁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删除不良信用记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不良信用记录不仅是银行发放贷款的参考,也是对公民个人品德、信誉的综合评价,即涉及到公民的名誉。段洁的身份证遗失,并不成为银行侵犯其名誉的理由,因为只要银行当初稍加留意、调查,便能够发现持身份证贷款者并非段洁本人,进而避免本案的发生。无中生有的结果导致了段洁的不良信用记录,对段洁造成了损害,存在过错的银行自然难辞其咎。
有权要求退还被扣本息
【案例三】
2011年12月1日,葛姗的手机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您尾号7090的账户于14时31分完成扣款159975元,余额2100.19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葛姗风风火火地赶到银行后,被工作人员告知,一年前,葛姗曾贷款15万元,因到期未还,银行通过查找葛姗账户,发现有存款后即抵扣了本息。“但我并没有在你们银行贷过款,你们凭什么这样做?”针对葛姗的质疑,银行拿出了借款合同,葛姗很快发现“贷款人”一栏中根本就不是自己的签名和指印。传说中的“被贷款”也在她身上发生了。
葛姗有权要求银行退还被扣款项。鉴于葛姗没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而他人假冒葛姗身份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并不能对葛姗产生任何约束力,也不能成为银行扣除葛姗存款抵做贷款本息的合法依据,从而就决定了银行的私自扣款行为构成不当得利。而《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因银行拒不返还而引发诉讼,则应按照侵权之诉处理,即银行必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葛姗返还财物、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