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公司分红存在两大问题

2012-02-23 09:03     来源:中新网     编辑:范乐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相关负责人22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中国上市公司分红意识逐渐增强,回馈投资者的力度逐年增加。但是,整体而言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分红股利支付率总体偏低,二是在股利形式上轻现金股利,股利回报率低。

  该负责人透露,2010年全部上市公司境内股票融资额9588亿元,分红总额4995亿元,分红占比52%。截止2010年底累计分红总额超过累计融资总额的上市公司有178家,占上市公司数量的8.6%。上市后每年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为617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26.4%。

  该负责人表示,虽然近年来,上市公司分红意识逐渐增强,回馈投资者的力度逐年增加。但是,整体而言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分红股利支付率总体偏低。2001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仅为25.3%,而国际成熟市场该比例通常在40%至50%之间。二是在股利形式上轻现金股利,股利回报率低。

  这位负责人透露,2001年到2011年间A股市场累计完成税后现金分红总额为1.72万亿元,而上市公司累计募集资金4.05万亿元,实际现金分红约占融资总额的42.5%。这些数据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分红情况总体看还不太理想,需要市场多方主体共同努力推进。通过营造重视分红、积极分红的市场氛围,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回馈社会、回报投资者,让投资者合理预期、理性选择,进而夯实价值投资的市场基础。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高度重视引导上市公司分红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分红方面,证监会采取了很多具体措施,2008年制定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就分红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2011年11月,证监会又发布了[2011]41号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明确披露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同时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是否充分表达过意见,股东大会是否及如何审议过相关议题,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足够保护等。沪深两所也出台了细化的规定。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过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管,也给一些只求获取不顾回报的公司敲响了警钟。

  该负责人坦言,上市公司分红的具体政策和方案属于企业的法定自主权,政府机构包括监管部门不能代为决策。企业自身发展有其周期和阶段,处于不同时期的公司对于利润的处理会有所不同,但他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对如何回报股东有明确的观念、认识和计划,要充分向市场告知和说明,这是其基本的责任和义务。(记者 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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