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汽车保险费率的设计主要遵循“从车主义”原则,采用以车辆因素为主,投保人(指驾驶人,下同)因素为辅的方法,更多考虑的是车的因素而不是人的因素,主要依据车辆的理赔记录、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与型号、核定吨位与载客数、是否固定停放等因素来确定费率。在车辆因素相近时,不同群体的投保人基本上使用同一费率。这种僵化死板的费率设计规则对风险频率低的投保人造成不公平,又难以有效约束风险频率高的投保人,难以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有效减少车辆事故的发生和保险公司的赔付。
与我国不同的是,美国车险费率的设计遵循“从人主义”原则,更多考虑的是人的因素而不是车的因素,主要依据投保人的年龄、驾龄、违章记录、婚姻状况、居住地点、行驶区域等因素来确定差别化的费率。这种“从人主义”的费率设计方法,体现了公平原则,能够形成良性的激励约束机制,减少车险理赔案件和保险事故的发生,可以有效地矫正“从车主义”费率设计方法的缺陷。因此,我国车险费率的设计上应借鉴美国经验,注重“以人为本”,建立基于投保人因素的差异化、浮动制费率体系。
美国“从人主义”的车险费率制度
美国被誉为“汽车王国”、“轮子上的国度”,汽车保有量极高。美国2.8亿人口,却拥有2.5亿辆汽车,几乎每个成年人都拥有一辆汽车。发达的汽车工业带动了汽车保险业的强劲发展。1927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从法律上把购买汽车保险作为机动车拥有者的强制性要求,拥有机动车辆者必须购买汽车保险。从此以后,美国各个州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将购买汽车保险列为机动车辆驾驶者的必要条件。在美国,如果不购买汽车保险,你的车就不能动窝儿;不购买汽车保险,你开车就属于违法。
美国汽车保险历史悠久,汽车保险制度经过百年来的推陈出新而日臻完善。在美国,汽车保险费率的设计遵循“从人主义”原则,即在相同车辆条件下充分考虑投保人的个人因素,保险费率依据投保人的不同情况采取浮动制。美国的保险公司认为,同样的汽车,有的用户投保之后并没有出交通事故,有的用户则事故频发,对二者收取同样的保险费既不合理,也不利于鼓励投保人谨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这种理念,反映在它对完全相同的投保车辆却因人而异按不同的费率收取不同的保险费,并且不同投保人因风险频率不同会有数倍保费的差距。美国保险公司设计保险费率主要考虑七个方面因素。
(一)投保人的年龄
据统计,不同年龄段驾驶者,其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有着明显差别。l6至25岁的青年人,平均行车速度较快,驾驶经验少,发生交通事故概率最高;60岁以上老人由于反应变缓,出险概率次之;26至59岁的中年人,特别是44至55岁的中年人具有强烈的家庭责任感,驾驶时特别小心谨慎,出险概率最低。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对中年人收取的保险费最低,对老年人次之,对青年人特别是十七八岁的年轻人收取的保险费最高。
(二)投保人的婚姻状况
将婚姻状况与保费挂钩看似滑稽,实则不然。心理学研究结果表明,结婚并育有子女的投保人受到婚姻、家庭的影响,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一般在驾车时更加稳重,处理突发事件更加冷静,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较低,因而保险公司向其收取的保费也较少。相反,对未婚者特别是未婚青年人收取的保费则较高。
若一个未婚男性驾驶红色等鲜艳颜色的汽车,那么保费还要继续加码,因为心理学家认为,喜好这类鲜艳色彩的单身男性容易激动,交通肇事的概率很大。
(三)投保人的驾龄和驾驶记录
通常情况下,驾龄长、驾驶记录良好的投保人出险概率较小,相应支付较低保费;如果保持良好的行车记录,年度保费会有一定幅度的递减。
具体而言,上一年既没有出应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也没有由于违章驾驶而被交通法庭罚款的投保人,在延长保险合同时,保险费率会在原来的基础上下调10~15%;反之,保险费率会上调,上调的幅度依事故的大小、投保人应承担责任的轻重、被罚款的多寡而定。对经常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投保人,以及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往往不愿再延长其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