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四 作为上市后备企业管理的重要抓手,对接境内外资本市场平台
在省发改委《关于推动上市后备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通知》(闽发改股证〔2013〕616号)基础上,《意见》将海交中心作为推动上市后备企业实质性往上市方向努力并规范发展的重要抓手,提出“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挂牌展示或交易,优先支持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培育的上市后备企业赴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同时,对海交中心与境内外资本市场之间的转板对接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出“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等全国性资本市场对接,形成转板互通机制。”
亮点五 打造独具特色的“台资板块”,建设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平台
海交中心的突出特色就是对台合作,《意见》要求,充分发挥福建对台合作优势,探索引入台湾上柜、兴柜模式,为台资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投资融资、收购兼并、资金运作等服务,形成独具特色的“台资板块”,同时明确“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作为两岸股权柜台交易市场合作的主体,加强与台湾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完善跨境本外币等资产交易和境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机制,促进两岸资本市场共同发展”。
亮点六 优化工商服务,推动福建非上市股份公司和金融企业股权登记托管
《意见》要求,建立海交中心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互沟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相互联系的工作协同机制。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挂牌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手续。《意见》对福建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和交易问题进一步明确,提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是省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交易机构”,“推动省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后,股权登记托管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办理。”同时《意见》规定“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地方未上市金融企业,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将包括内部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集中托管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推动典当行、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性功能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办理。”
亮点七 完善配套措施,更好推动海交中心及各地分支机构建设
《意见》强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制订促进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当地分支机构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当地企业进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托管、挂牌交易,对在海交中心挂牌并交易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企业上市有关规定给予同等政策优惠”,提出“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及市场发展需要,对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排污权交易、林权交易的企业和其他参与主体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
亮点八 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福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
《意见》明确规定“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和福建省内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0号)有关规定。”即区域性市场原则上不得跨区域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不得接受跨区域公司挂牌。确有必要跨区域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37号文要求分别经区域性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跨区域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相关规定为福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201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