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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14日),一部关乎“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值得注意的是,最后表决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新做出了8处主要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今年“两会”最受关注的话题之一。这本来是众人翘首期盼的好事,但有一种声音认为:新刑诉法,尤其是第73条和第83条,是倒退。网上关于“秘密拘捕”的说法耸人听闻。事实果真如此吗?持以上观点者恐怕并没有认真对比新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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