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台办信访办”)收到信访事项,应予以登记。
二、受理
(一)对属于国台办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受理;对于不属于国台办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二)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台办信访办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信访事项严重违反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原则或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办理和督办
(一)对对台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鼓励、批评等内容的信访材料,原则上由国台办信访办自行直接书面答复信访人。
(二)属于国台办职权范围的信访材料,经过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分别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三)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职权范围或不属于本系统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由国台办信访办转交有关单位或部门酌情处理,并要求反馈处理结果。
四、复查和复核
(一)信访人对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二)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信访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国台办信访办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但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五、结案
(一)经办人对信访事项经过认真审查,并经领导批准后可以做结案处理。
(二)来信人对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
(三)对已结案的信访案件,经办人应当将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