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名称:在祖国大陆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第三条第六款;
三、《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第三章第九条第六款;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外经贸台发第792号)。
备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在祖国大陆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属于"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中的一项,在商务部细分由台港澳司审批,此类展览会具体包括:
一、冠以"海峡两岸"、"两岸"、"对台"等字样的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未冠以以上字样,但台湾地区厂商参展面积占总展出面积一半以上的经济技术展览会;
三、台湾地区机构联合或委托大陆主办方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
申请条件:
一、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在祖国大陆主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首届举办须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届起报商务部批准。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在祖国大陆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商务部批准。
三、地方其他单位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批准。
四、境外机构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须委托或联合前三类中的单位和机构联合主办,并由委托或联合主办单位依程序报商务部批准。
申请材料:
一、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提供:
(一)申请文件;
(二)展览会的筹备工作方案;
(三)上届展览会总结(首次举办可免);
(四)如与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境外机构注册副本复印件、协议或合同副本;
(五)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及机构提供:
(一)申请文件;
(二)展览会的筹备工作方案;
(三)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之间(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签订的办展协议;
(四)展览会首次举办,提供可行性方案;
(五)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六)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七)上届展览会总结(首次举办可免);
(八)首次申请须提供与主管部门隶属关系证明(如隶属关系改变,提供最新关系证明);
(九)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十)如与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境外机构注册副本复印件、协议或合同副本;
(十一)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地方其他单位提供:
(一)申请文件;
(二)展览会的筹备工作方案;
(三)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主办单位之间(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签订的办展协议;
(四)展览会首次举办,提供可行性方案;
(五)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六)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七)上届展览会总结(首次举办可免);
(八)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函;
(九)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十)如与境外机构联合主办,提供境外机构注册副本复印件、协议或合同副本;
(十一)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许可程序:
一、 申请单位在展览举办前3个月将申请材料经行政服务中心送台港澳司,台港澳司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如齐全签收申请材料,如不齐全退行政服务中心,并由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办单位补全材料。
二、台港澳司进行如下项目审查:
(一)主办单位申请条件;
(二)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须有20%以上的台商(境外)参展。
(三)展览会举办的可行性,招商招展的规范性,主办协办单位的办展能力;
(四)展览会名称、展品内容、展出面积、时间、地点、筹组方案和计划等;
(五)展览会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及措施;
(六)在展览会的筹组和展出过程中,恪守一个中国的原则,遵守我有关法律和规定,遵守涉台工作纪律。
(七)同类展览会审批原则:
1、优先批准具备一定规模、影响好、定期举办的展览;
2、优先批准具有行业优势和办展经验的主办单位举办的展览。
3、多个单位申请举办同类展览会,由商务部负责协调。
三、项目经台港澳司审核同意并会签外贸司后,报商务部部领导批准,会签国台办同意,即批复申请单位;没有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行政服务中心告申请单位。
告知方式:商务部部函
承诺时间:45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台港澳司 65197053
行政监督: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附件:
在祖国大陆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