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台湾子女如何办理大陆房产继承?

时间:2009-04-02 14:00   来源:《台商》

  ■台商咨询问题摘要

  友人父亲在大陆买了一间房屋,现父母均已过世,其台湾的子女如何办理继承?如若干子女中由其中一位代办相关事宜,应如何处理?

  ■台商张老师咨询解答

  台湾公民在大陆购屋,法律上本无问题,买受人之房产证如以自己名义取得,嗣后本人过世,则有继承的问题。

  依现行大陆继承法第 10 条继承人的顺序,死者的配偶和子女、父母,同列为第一顺序,换言之,如依大陆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法定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但是台湾民法继承编的规定,并不相同,配偶固然有继承权,子女则是第一顺位,并且与配偶,每人依平均份额继承,父母则属第二顺位。如配偶在死者过世前已死亡,自无继承权可言。如在死者过世后才去世,则仍有其继承权,她的继承份额将再由其去世时的子女等予以继承。两岸继承法律比较而论,当以大陆的规定较为简单。

  究应适用台湾的规定,抑或适用大陆的规定呢?依台湾的两岸条例第 60 条规定,仅于被继承人是大陆公民,遗产也在大陆,才适用大陆的继承法,否则,仍应适用台湾的规定。不过,本件如配偶在死者过世后才过世,且无其它配偶及其它子女等继承人时,两岸继承规定适用的结果,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三位子女是唯一的三位继承人。

  办理继承的程序,首先须在台湾申办户籍誊本(全户),死亡之证明书,并予公证,再携往大陆当地的公证机关及人民法院办理继承,然后再到民政单位、房产登记单位,申办产权变更的手续。

  如由一位代理办理,也没有什么问题,请另外二位子女签立授权书(也须公证),并同公证过的身分资料及死亡证明书,携往大陆即可办理。

  总之,台湾公民在大陆的合法继承权,与居住在大陆的公民一样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台湾公民继承座落大陆的遗产,只要携带经过台湾公证机关公证过的身分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死者的死亡证明、有遗嘱的并携带遗嘱原本,前去大陆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及人民法院办理。通常大陆的人民法院会先查明被继承人自然状况,遗产范围、价值大小等等情况。经人民法院查证无误之后,由人民法院发给其准许继承的证明书,申请人可凭该准许继承证明书办理具体的继承事宜,如果自己不能亲身去大陆办理,也可以委托亲友或当地律师代为办理。

编辑:杨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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