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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台湾的男友准备领取大陆的结婚证明,请问他本人需要亲自到大陆办理吗?

时间:2006-09-27 10:52   来源:
 

心桥编辑: 

  您好!

  我和台湾的男友准备领取大陆的结婚证明, 请问他本人需要亲自到大陆办理吗? 我在河南洛阳。 谢谢!


网友lindahao:

  您好!

  首先恭祝您新婚幸福,白头偕老!

  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所以,象你们这种情况,依法应该双方共同到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祝一切顺利!

                          心桥编辑

                          2004 年10 月11 日
 
附  “婚  姻  登  记”
    
 (一)受理单位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二)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配偶声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交香港或澳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有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三)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 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 离婚协议书;
    5、 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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