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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欲赴台,需要办理怎样的手续呢?所需要的证件都有哪些?

时间:2006-09-27 11:08   来源:
 

心桥编辑:

  您好!

  我本人是北京人,先生是台湾人。我们已领取结婚证件,先生想在新年时让我一起赴台湾过春节,那需要办理怎样的手续呢?所需要的证件都有哪些?期待您的回复!


网友小姐:

  您好!

  根据台湾当局的相关规定,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人民之配偶,可以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在台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或实际核予停留期间),于停留期间届满前,得申请延期一次六个月,其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二年。但应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境管局申请。

  台湾方面申请来台团聚应备文件:

  1、详尽填写申请书一件,并贴最近三个月内二吋半身正面脱帽照片一张。

  2、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3、初次申请应附经验证结婚公证书及结婚证件影本各一份(正本验毕归还),经通过面谈后始办理结婚登记,再次申请来台,检附户籍誊本一份。

  4、保证书一件;保证人资格依保证书背面规定,保证对象每年不得超过五人。

  5、委托书一件;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它亲友或旅行社代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6、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一件(申请人在大陆,尚未取得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者,于抵达香港后,持凭香港政府发给之回港证件,向中华旅行社赤腊角机场办事处领取来台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7、证照费新台币肆佰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但户籍誊本已登载者免附。

  申请处所及查询电话:

  (一)入出境管理局:台北市中正区广州街十五号     (0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

  (二)台中服务处: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九十一号庄敬楼一楼  (0四)二二五四九九八一

  (三)高雄服务处:高雄市前金区成功一路四三六号一楼  (0七)二八二一四00

  (四)花莲服务处:花莲市中山路三七一号七楼  (0三)八三三八0七七

  (五)金门服务处:金门县金城镇贤城路三号莒光山庄  (0八二)三二三七0一

  (六)马祖服务处:马祖南竿乡福澳村一三五号福澳港候船大楼二楼  (0八三六)二三七三六

  大陆方面的办理手续大致如下:

  您须携带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和台湾亲友邀请前往的证明,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的手续有:

  (1 )提交本人户口籍或其他户籍证明;

  (2 )提交在台亲友邀请前往台湾团聚的函电;

  (3 )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应提交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的证明;

  (4 )填写申请表并交近期2 寸照片4 张。

  您的申请被批准后,将被签发给“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具体办理事宜建议您向您户口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

  祝一切顺利!

                           心桥编辑

                          2004 年10 月28 日


附     “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配偶来台团聚”

一、适用对象:

  (一)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人民之配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主管机关经审查后得核给一个月内停留期间之许可;通过面谈后准予延期,期间为五个月,在台停留届满六个月,申请延期,依规定办理。

  (二)前项通过面谈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再次入境,经主管机关认为无婚姻异常之虞,且无依法不予许可之情形者,依规定核准停留期间为六个月,在台停留届满六个月申请延期,依规定办理。

  (三)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于本条例二00 四年三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停留者,应申请变更停留事由为团聚。


二、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来台团聚者,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或实际核予停留期间),于停留期间届满前,得申请延期一次六个月,其总停留期间不得逾二年。

  (二)大陆配偶来台团聚四个月以上者,须参加全民健康保险,未依规定缴交保险费,其延期或再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得不予许可。

  (三)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应于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后,始得再申请来台团聚,但奔丧不受此限。

  (四)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情形者,已等待配额之定居或居留申请案,延后许可或不予许可。(逾期六个月以内,再次申请延后一年许可;逾期六个月至一年,再次申请延后二年许可;逾期一年至三年,再次申请延后三年至五年许可;逾期三年以上,再次申请延后五年至十年许可)。

  (五)大陆地区配偶未曾接受面谈或通过面谈前,初次或再次申请来台,应备有回程机、船票。

  (六)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但户籍誊本已登载者免附。
 

三、应备文件:

  (一)申请来台团聚:

  1、详尽填写申请书一件,并贴最近三个月内二吋半身正面脱帽照片一张。

  2、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它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

  3、初次申请应附经验证结婚公证书及结婚证件影本各乙份(正本验毕归还),经通过面谈后始办理结婚登记,再次申请来台,检附户籍誊本乙份。

  4、保证书一件;保证人资格依保证书背面规定,保证对象每年不得超过五人。

  5、委托书一件;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它亲友或旅行社代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6、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一件(申请人在大陆,尚未取得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者,于抵达香港后,持凭香港政府发给之回港证件,向中华旅行社赤腊角机场办事处领取来台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7、证照费新台币肆佰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二)已在台,申请变更停留事由为团聚:

  1、延期申请书。

  2、出入境许可证正本(并附最近三个月内二吋半身正面脱帽照片一张)。

    3、被探人最近二个月内之户籍誊本。

  4、有效期限内流动人口登记联单正本(核验后退还)。

  5、换证并延期费用新台币贰佰元整(邮寄取证请附挂号回邮信封)。


四、来台团聚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香港金钟八十九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四楼)或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四一一四一七号)申请。

  (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境管局”申请(不受理寄申请)。
 

五、延期方式:

  申请人应于停留期间六个月届满前一个月内,备齐( 一) 延期申请书( 二) 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三) 有效期内流动人口登记联单正本( 四) 在台配偶二个月内户籍誊本一份( 五) 全民健康保险凭证正本或缴费凭证( 六) 延期费用新台币贰佰元,径向“境管”或“境管局”台中、高雄、花莲、金门、马祖服务处办理(不受理邮寄申请)。


六、申请处所及查询电话:

  (一)“入出境管理局”:台北市中正区广州街十五号(0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

  (二)“台中服务处”:台中市南屯区干城街九十一号庄敬楼一楼(0四)二二五四九九八一

  (三)“高雄服务处”:高雄市前金区成功一路四三六号一楼(0七)二八二一四00

  (四)“花莲服务处”:花莲市中山路三七一号七楼(0三)八三三八0七七

  (五)“金门服务处”:金门县金城镇贤城路三号莒光山庄(0八二)三二三七0一

  (六)“马祖服务处”:马祖南竿乡福澳村一三五号福澳港候船大楼二楼(0八三六)二三七三六


( 该文件来自台湾某网站,具体内容未变,只是对其中某些直接使用的台官方机构名称稍作变动。如“行政院”、“境管局”、“驻外使领馆”、“外交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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